因紫晶存储2020年报审计项目,立信及两名注册会计师被交易所监管警示

职场   2024-11-06 08:45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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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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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因在执业的紫晶存储2020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执业不当,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立信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肖常和,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郭晓清,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7 号、〔2024〕138 号、〔2024〕139 号)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作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2020年度审计机构,肖常和、郭晓清作为紫晶存储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专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在收入细节测试中,立信所未抽查紫晶存储收入记账凭证,未关注到紫晶存储使用益群物流单“随货同行联”进行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也未对物流单据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此外,立信所在对部分项目的收入细节测试中未检查物流信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关注到函证程序中存在部分异常回函的情形
立信所未关注到被询证单位福建省宇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世纪巅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7 日,而回函快递早在 2021 年 4 月27 日就已寄出。这一异常情况足以使审计机构对相关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但立信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该疑虑。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完整留存收入分析程序工作底稿
立信所执行了收入分析程序,实施了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与上期对比、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及异常原因分析等审计程序,但未留存相关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立信所及签字会计师肖常和、郭晓清在执行紫晶存储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收入、函证等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5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4.2.8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肖常和、郭晓清予以监管警示。 
请立信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请立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11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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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芸
有态度,不人云亦云;有温度,说行业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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