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日 |庭审开进保护区,以案释法护生态!

旅行   2024-08-16 17:36   福建  


以案释法


长汀县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典型案件在汀江源自然保护区庭审




近日,长汀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法官来到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悲山片区,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联合长汀县人民法院、长汀县检察院、庵杰乡人民政府对一起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件进行庭审,共30余人旁听。
 

此次庭审选在汀江源自然保护区意义重大,从发生在身边的鲜活案例出发,以案释法,形成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推动群众自觉革除乱捕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成为生物多样性的守护者,促进生态文明理念在基层开花结果!


自建区以来,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加大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生物多样性逐年丰富,区内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4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1种,保护区成为各种野生动植物的天堂。



 



案例:陈某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间,陈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了10套带有报警装置的弹簧猎套,安置在其位于长汀县四都镇羊古岭村中下右19-2号的房子附近的农田周边进行狩猎,并将非法猎捕的野猪、黄麂、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出售给陈行亮转手加价卖给他人食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0元。
2024年2月27日,陈某某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前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
 2024年7月26日,长汀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法官来到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悲山片区进行公开庭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经合议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进入山场从事狩猎活动。被告人陈某某被扣押的1个钢丝套索和猎捕用塑料踏板,由扣押单位长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并退出的违法所得9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长汀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法规条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注:本文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网编:张冲宇

            编审:沈秋贵  丘伟娟  

监制:陈   文

  总监制:连元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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