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普法微课堂 | 法律如何让当代女性“无所畏惧”

文摘   2024-10-22 15:07   陕西  

配偶转移共同财产,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夫妻一方负债累累,共同债务如何认定?面对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 柳景钦 陈晨


配偶转移共同财产,

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罗英子与丈夫刘铭曾是一对情投意合的佳偶,在刘铭30岁生日时,罗英子满怀欣喜做好饭菜等丈夫归来,等来的却是丈夫和闺蜜卷了账户中所有存款远走高飞的消息。那么,刘铭的行为是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遭遇夫妻一方转移财产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是重要的家庭资产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基于诚信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事关彼此财产权利的尊重及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夫妻一方可能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在离婚诉讼前或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在离婚后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如果发现夫妻一方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发现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在感情破裂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在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作为弱势的一方即被侵害财产权益的一方在不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向转移财产一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之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防止对方对自己财产权益的进一步侵害。此外,如果离婚后才发现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则要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剧中,刘铭在未经罗英子同意的情况下,转移账户资金的行为已然构成民法典所规定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种行为,罗英子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

夫妻一方负债累累,

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屋漏偏逢连夜雨,随着剧情的推进,刘铭丢给罗英子的“包袱”也不断接踵而至。罗英子接到私人贷的催债电话,才知道刘铭不仅转移了财产,还在外面借了大额高利贷。那么,罗英子是否需要为刘铭所欠下的高利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什么情况下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于夫妻合意所负的债务;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借款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能仅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简单认定,应从借款对象、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除了行使家事代理而单方形成的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可能超出通常家庭生活所需,倘若一味地将该债务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也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债权人利益的理念背道而驰。因此,为兼顾交易安全的维护,也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的除外。

综上,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家庭所需且债权人无法举证具有家庭共用属性的债务,一般应界定为个人债务。

本剧中,刘铭单方欠下的债务显然没有其与罗英子的共意表示,且突然又集中的大额借款也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面对从天而降的巨额借款,让罗英子去证明该笔欠债不具有家庭共用属性,就如同去证明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实为强人所难的举证。因此法律将该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面对丈夫出轨,

怎样寻求损害救济?


剧中,罗英子的丈夫刘铭置婚姻家庭于不顾,不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还通过伪造罗英子签名的方式,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罗英子,并将二人的共有房屋擅自办理了抵押贷款,使罗英子背负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压力。而自己却与罗英子的闺蜜温莉在国外同居。那么,面对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开宗明义地指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有对上述义务的违反,均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利的侵害,法律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而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应有补偿和救济,这也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应有之义。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条款即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对无过错方被损害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因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一方对于离婚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其次,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再次,另一方没有过错;最后,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且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对于新增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夫妻一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综合判定,同时也应当与前述四项法定情形具有损害程度的相当性。

本剧中,针对丈夫刘铭的出轨行为,罗英子应及时收集证据,提起离婚诉讼,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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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

审核:同玉利 王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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