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参保的异地就医人员请注意,为了让您在异地就医时顺利结算,减少“跑腿”和“垫资”,我市进一步优化调整了一系列异地就医政策,现将有关调整通知如下:
变化一:新增五种门诊慢特病病种跨省异地直接结算
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原有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五种门诊慢特病异地直接结算的基础上,又新增五种门诊慢特病病种跨省直接结算,分别是冠心病、病毒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强直性脊柱炎,目前共十种病种实现全国异地直接结算服务。
变化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
自2025年1月1日起,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住院支付比例参照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参照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30个百分点。
变化三: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办理转诊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省内就医起付标准为1300元,省外就医起付标准为1500元。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按照本市住院标准执行。
变化四:门诊慢性病待遇限额管理“按季度”支付
自2025年1月1日起,门诊慢性病待遇按季度限额管理,按季度支付,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即某个季度内的医疗费用未达到定额报销标准,剩余部分不会结转下一季度。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可通过两个渠道进行结算,一是部分慢性病病种可以异地直接结算,目前,省内已开通24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异地直接结算,跨省已开通10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异地直接结算。二是回参保地零星报销,暂时没有实现异地直接结算的病种,可以凭结算票据、处方回参保地报销,报销录入时,按照异地费用实际发生时间,分别执行相应的季度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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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岗医保
编辑:冯立金
校对:孙德奇
审核:刘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