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
新疆人社厅发布
《关于调整2024年自治区
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详情跟着小编来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伤残一级每月增加159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58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42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30元。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五级每月增加107元,六级每月增加99元。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生活护理费
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4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95元。
三、调整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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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2024年已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21号)精神,调整养老金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137元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1996年10月1日(含)以后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2024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21号)精神,调整养老金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低于2024年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137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2006年7月18日(含)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实施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四)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组织实施
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事关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安排,于2024年12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并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待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16日
关于工伤认定
相信不少朋友有很多疑问
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问题
供大家了解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职工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言证词等。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实践中,当劳动关系难以确认或对受伤事实有争议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需要酌情对工友开展调查核实。如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主动提交了工友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认定申请,缩短办理时限,快认快结,及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图源摄图网(ID:400181845)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规定和前述时限提交相应材料,但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自2024年7月1日起,参保职工工伤认定由参保地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非参保职工和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铁路系统、乌石化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办理。
参保职工线下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1.天山区社保分中心(达坂城区)
人民路2号乌鲁木齐大厦一楼0991-2337209
2.沙依巴克区社保分中心
克拉玛依西街652号一楼0991-4533946
3.高新区(新市区)社保分中心
双创巷创新广场2期(EF座中间二楼)0991-3825514
4.水磨沟区社保分中心(乌鲁木齐县)
温泉西路59号二楼0991-4643374
5.经开区(头屯河区)社保分中心
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二楼0991-3107675
6.米东区社保分中心(甘泉堡)
米东区三道坝南路27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0991-3305028
非参保职工和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铁路系统、乌石化职工的工伤认定线下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四楼0991-4680716、46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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