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落实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达到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的目的,不断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有效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乘客合法权益,现将本期两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侯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及某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1.基本案情:2024年8月,西宁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时代大道香格里拉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侯XX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并正在运送乘客。经调查,该车驾驶员侯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涉案轿车为其本人所有,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随即联系了涉事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本地负责人,经合法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派单”的违法行为。
2.处罚结果: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涉事车辆予以暂扣,并告知驾驶员侯XX,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并因涉案车辆为其本人所有,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拟处以3000元罚款;告知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关负责人,其公司行为已经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以10000元罚款。
3.焦点问题:网约车作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出租汽车,提供经营服务的车辆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经营服务驾驶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打击无证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的同时,也应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监管,督促网约车平台履行主体责任,保障乘客权益。
4.案件解析:从经营本质来看,网约车属于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需遵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合法合规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随着运营规模的逐渐增大,其经营过程中“三证”不齐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证网约车挤压了正规网约车的市场份额,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车辆综合性能、相关保险、运行监控等得不到保证,同时,部分网约车平台长期违反规定,违规向无证车辆派单,不仅增加了乘客的安全风险,也侵害了乘客合法权益。本案中,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侯XX 使用网约车平台的具体情况确认了违法行为发生地,从而对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分别实施了处罚,维护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通过强监管促进相关企业将依法合规管理贯穿经营服务活动,同时,要加强区域联动和执法协同,加大注册地不在本辖区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规范跨区域经营行为。
5.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案例二
Z市XX运输有限公司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