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0-25 17:54   青海  

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落实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达到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的目的,不断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有效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乘客合法权益,现将本期两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侯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及某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1.基本案情:2024年8月,西宁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时代大道香格里拉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侯XX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并正在运送乘客。经调查,该车驾驶员侯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涉案轿车为其本人所有,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随即联系了涉事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本地负责人,经合法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派单”的违法行为。

2.处罚结果: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涉事车辆予以暂扣,并告知驾驶员侯XX,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并因涉案车辆为其本人所有,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拟处以3000元罚款;告知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关负责人,其公司行为已经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以10000元罚款。

3.焦点问题:网约车作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出租汽车,提供经营服务的车辆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经营服务驾驶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打击无证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的同时,也应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监管,督促网约车平台履行主体责任,保障乘客权益。

4.案件解析:从经营本质来看,网约车属于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需遵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合法合规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随着运营规模的逐渐增大,其经营过程中“三证”不齐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证网约车挤压了正规网约车的市场份额,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车辆综合性能、相关保险、运行监控等得不到保证,同时,部分网约车平台长期违反规定,违规向无证车辆派单,不仅增加了乘客的安全风险,也侵害了乘客合法权益。本案中,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侯XX 使用网约车平台的具体情况确认了违法行为发生地,从而对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分别实施了处罚,维护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通过强监管促进相关企业将依法合规管理贯穿经营服务活动,同时,要加强区域联动和执法协同,加大注册地不在本辖区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规范跨区域经营行为。

5.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案例二  









Z市XX运输有限公司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案:

1.案情回顾:2023年9月,XX运输有限公司用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Z市XX水泥厂运输石子到Z市XX县。该车行至XX县XX街北边路口时,被XX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检查并发现该车营运证上的照片与现场车辆不相符合。后调查核实,涉案车辆所属XX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在XX县私人电焊铺花6000元钱将该车平板上加焊长10000mm、宽2500mm、高1000mm货厢,经合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存在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2.处罚结果执法人员对涉事车辆予以暂扣,并告知XX运输有限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规定,执法机构责令Z市XX运输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3.焦点问题:本案中涉案车辆办理的道路运输证上显示,该车系重型平板半挂车,高1650mm,四周无拦板,而涉案车辆在原有挂车平板上加焊一个半封闭式货厢,将该车由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改为重型厢式货车,改变了车辆外廓尺寸,并且该公司在明知改装行为是违反规定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核,依然未经批准对车辆进行改装,并使用该车辆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明确主体责任,在已获得《道路运输证》前提下,所属车辆确需改装的,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办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不得非法改装,否则,道路运输经营者将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4.案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会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监制:陈柯羽
   核:    帅
   辑:郭小平
   源: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道路运政执法科

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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