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地通报9起环境违法案件

时事   2024-11-13 11:04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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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抚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认真履行职责,在环境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并严肃查处了9起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实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现将9起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黎川县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9日,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抚州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发现辖区内某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测记录存在多处疑点,立即赶赴现场突击检查。经调阅视频核实,2024年1月13日、1月18日检测的两辆汽油车,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未按规范要求将流量计套筒罩住排气管,部分车辆尾气泄漏到周围环境,导致数据失真;2024年7月24日、7月25日、8月20日检测的三辆柴油车,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排气筒处冒出明显蓝色烟雾,但该检验机构对上述车辆出具的检测报告均评定为合格。

[查处情况]

该检验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机动车检验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思考]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通过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执法联动,充分发挥大数据监控手段,让其成为环保部门监管的“第三只眼睛”,并结合现场检查,深入挖掘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检测历史”,使得监管时效性拉长,起到有力震慑作用,高效打击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二、乐安县某机动车检验机构“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9日,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同车辆检测报告中存在完全相同的车辆标准识别码(CALID)。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检测机构环检线操作间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一个黑色带电源线设备,上标有OBD‖字样,但与常用OBD检测仪明显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测试比对,使用上述设备后被检车辆代码替换为上述检测报告中雷同代码,确认上述设备为OBD外挂作弊器。进一步调取视频监控和车检档案核查发现,该检测机构多次使用上述OBD外挂作弊器对OBD存在故障的车辆代码进行替换,使其通过排放检验,并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验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机动车检验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思考]

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汽车尾气排放是否达标的防火墙,理应承担起更多保护环境服务发展的社会责任,但一些机构利欲熏心,通过作弊手段出具虚假报告,让本不能通过检验的车辆上路,造成环境污染。

三、东乡区某药业公司“非法倾倒、填埋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4日,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乡镇环保网格化管理员线索,反映辖区内某乡村道路旁存在人为倾倒并填埋疑似危险废物的污泥,立即赶赴现场核查。经查,现场有两处泥状废物填埋点,执法人员对填埋点泥状废物打包称重并委托鉴定,现场泥状废物共计252.920吨,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填埋点泥状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6-49),危险特性为毒性。执法人员会同公安进一步溯源发现,填埋点危险废物来源于东乡区某药业公司。

[查处情况]

该公司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启示思考]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乡镇协同建立高效巡查和响应机制,及时发现在城镇、农村、非工业区等偏僻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线索,并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机制,快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织牢生态环境保护网。

四、南城县付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接到公安部门移交“有人在边远山村非法处置废旧电容器”的线索,立即选派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赶赴现场核查。经核实,付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许可证情况下,在南城县株良镇中云村外白村小组某加工厂内以废弃电容器为原料进行焚烧加工,产生废弃电容器壳和黑色粉末,废弃电容器壳再提炼成铝锭。执法人员将现场堆放的提炼后废弃电容器壳、黑色粉末和铝锭打包称重后先行登记保存至南城县某公司危废仓库。经核算,共有废弃电容器壳和铝锭(78根)净重20.58吨,黑色粉末25.44吨。同时,执法人员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取样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上述废弃电容器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5-49。

[查处情况]

付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启示思考]

非法处置危废案件大多具有随机性强、位置隐蔽、时段多发、固定证据难度大等特点。该案中涉案厂房选址比较隐蔽,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高效联动,第一时间发现涉危险废物案件线索,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固定证据,形成速商速决、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对打击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形成了强烈的震慑效果。

五、南丰县范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2日,抚州市南丰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南丰县某遮阳网制造有限公司内有人利用废弃电容器加工熔炼铝锭”环境违法线索,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赶赴现场突击检查。经核查,范某通过租赁某遮阳网制造有限公司和某塑业有限公司厂房,分别建设一条利用废弃电容器加工熔炼铝锭的生产线,但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分类打包称重并委托司法鉴定,现场堆放有原料废弃电容器(含三个囤袋的黑色粉末)52.68吨、焚烧后废弃电容器壳5.24吨,铝锭16根共0.2吨。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该废弃电容加工厂处置的废弃电容器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5-49。

[查处情况]

范某非法处置废弃电容器超过3吨,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同时,南丰生态环境局已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对范某废弃电容器加工厂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生态损害评估。

[启示思考]

在日常监管中,要加强对园区“厂中厂”企业的监管,特别要关注闲置厂房多,容易“藏污纳垢”的企业,及时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危害后果。同时,与周边居民保持密切沟通,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获得更多的线索信息。

六、宜黄县汪某某、邓某某“非法扩建集材道破坏自然保护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1日,根据林业部门反馈“宜黄县华南虎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图斑变化”线索函,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会同林业等部门赶赴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前期调取保护区卫星遥感图和矢量数据对比发现的异常区域进行全面巡查,发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控制区内修建了一条集材道。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集材道由汪某某、邓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拓宽修整,用于非法砍伐运送林木。

[查处情况]

汪某某和邓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启示思考]

随着相关职能的划转,新的职责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建立了协同联动执法机制,部门之间监管信息互动交流更加通畅,双方协作开展现场检查,及时联动执法,有效打击自然保护地内的生态环境破坏违法行为。

七、金溪县某屠宰场“利用暗管、渗坑等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8日,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屠宰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屠宰场未按要求将屠宰废水运输至污水处理厂处理,私自通过水泵将屠宰废水抽至附近鱼塘,执法人员对鱼塘水体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鱼塘水体中的总磷、CODcr及氨氮浓度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允许标准。

[查处情况]

该屠宰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该屠宰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涉案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启示思考]

本案中,屠宰场非法倾倒、排放屠宰废水并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更违背了企业的环保责任和社会担当。企业需增强环保主体责任感,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合规经营。

八、崇仁县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5日,抚州市崇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园区“厂中厂”进行排查,发现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减震器、减震筒生产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主体已完成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启示思考]

“厂中厂”作为环境执法监管的薄弱环节,部分企业存在手续不齐全、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等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隐患。该案中,崇仁生态环境局通过拉网式排查“厂中厂”,高效查办环境违法行为,倒逼企业增强环保法律常识和红线意识,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

九、黎川县某事务中心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8日,根据上级交办“黎川县某人才公寓未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违规供为一住两公用地”线索,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局立即选派执法人员赶往现场核查。经核查,黎川县某人才公寓用地现为居住用地,黎川县某事务中心于2022年11月收储该地块,原地块为公用设施用地,2024年4月15日转让给某建筑公司用于建设人才公寓。但在该地块收储至地块出让为居住用地期间,未依法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查处情况]

该事务中心未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违规将其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供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场调情况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并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启示思考]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为帮助业主掌握本地块的环境质量状况,识别本地块以及周边地块用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所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和责任,并了解目前地块土壤、浅层地下水的环境状况,以利于保障用地安全、降低地块开发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为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提供基础依据,保障地块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和居民身体健康。



来源:抚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吴建新 复审:周霓 值班主任:童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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