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卡
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
做“跑分”赚提成
轻轻松松月入过万
这看似简单的工作
背后
却是在为诈骗分子洗钱提供帮助
案情回顾
近日,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提供给别人进行转账,在明知对方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建设银行卡一张,后通过实名认证支付宝将卡内9800元转出,收取“好处费”700元。经询问,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罚款柒佰元。
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
“两卡”犯罪有什么严重后果?
1、刑事处罚
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和互联网账号,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将可能因涉嫌“帮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金融通信惩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开立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将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3、限制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求,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追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4、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保管好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不向他人提供。
来源;西吉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