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根据区人社局关于《修订印发定西市安定区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安人社〔2024〕1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各类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定人社发〔2020〕188号)等有关政策要求,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谁开发、谁管理、谁负 责”的原则和落实“区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结合近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实际,修订印发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各级关于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 要求,持续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帮助脱贫人口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稳定增加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村民面貌、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条 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五年过渡期内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保持乡村公益性岗 位规模总体稳定,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5年12月31日。
第二章 人员对象及人员聘用
第三条 选聘的条件和对象。选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年满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责任心强可 以胜任相应工作的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 贫监测对象);
2.非一、二类低保对象(三类、四类低保对象可纳入);
3.非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 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 人员);
4.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适应岗位的基本 劳动能力。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 职责任务为标准,取消年龄、残疾等不合理招用限制。在确保 能够按要求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 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从事灵活就业。对其中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困难重病家庭成员、困难家庭妇女、易地扶贫零散搬迁困难家庭成员、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家庭成员 优先安排;
爱心理发员优先安排有一定理发基础的农村妇女。同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不能与其他类似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叠,一个脱贫户至多安排一人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及类似岗位。
第四条 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政府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 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岗位职责、报酬、选聘程序、监督电话等。
2. 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 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 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拟聘用人员政治素质、家庭状况、胜 任岗位能力、就业及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4.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 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5.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区定、乡聘乡管、 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 影响聘用的,报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区人社局审定后,由乡 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6.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乡镇要按岗位 类别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 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
第五条 岗位职责。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从事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公共安全管理、爱心理发等公益事业及公共服务。
1.乡村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乡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路肩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路段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参与紧急抢修工作。
2.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监督农户对自家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保持院落周边洁净,确保实现村域卫生院门净、路面净、路边净、墙根净、花坛绿化带净的“五净”标准。
3.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协助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收集、反馈,搞好群防群治工作。负责本村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村房屋等建筑安全的排摸、提醒和上报工作。
4..爱心理发员。通过建立“爱心发屋”,为本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等免费提供理发服务。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考勤和考核
第六条 考勤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考勤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村委会确定一名监督员,负责日常考勤管理,为乡镇发放补贴和人员调整提供依据。
第七条 考勤方式。采取“统一管 理、集中调度、分散履职”的考勤方式,着重看实际工作量和履职效果,因地制宜进行考核。每月村上对选聘人员集中调度 4-8次,每月累计上岗时间不超过30小时,集中调度时进行勤签到,其余时间根据工作任务在各自岗位开展工作,由村级监督员监督落实。对集中调度缺勤人员,按其当天应工作时长,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扣发相应补贴(20元/小时),扣发补贴由所在村按照考核情况,对优秀从业人员进行奖励,提高工作积极性。绩效补贴资金奖罚原则上控制在200元以内。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 外的;
(二)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身份识别后剔除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六)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七)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八)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年度全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收入标准的;
(九)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凡有人员退出时,各村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乡政府,乡政府衔接区直主管部门和区人社局,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第五章 人员待遇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为聘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由区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购买保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专门保障。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乡镇、村委会建立 专门的档案和管理资料,做到乡镇、村、户内资料齐全完备, 一人一档。
村级层面:1.公告、本人申请、会议研究、公示等与人员 选聘有关资料;
2.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清单资料;3.考勤 签到资料。户内层面:历年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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