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田径协会赛事比赛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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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径大本营  2025.1.24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田径赛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田径赛事组织水平,中国田径协会制定了《中国田径协会赛事比赛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1月23日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田径赛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赛事的组织水平,确保竞赛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国田径赛事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田径协会(以下简称 “中国田协”)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田径协会主办、协办、指导或认证的田径赛事。

  第三条 比赛监督是指为了确保赛事安全顺利进行,由中国田协派出,负责对田径赛事及活动组织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的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助中国田协、相关田径赛事监管单位进行赛事组织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赛事安全、公平、公正、顺利进行。

  第五条 对受指派参与的赛事筹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导。检查筹备赛事必备的相关文件:
  (一)赛事组织活动方案;
  (二)安全和应急救援方案;
  (三)医疗保障方案;
  (四)“熔断”机制(包括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
  (五)舆情应对方案等。

  第六条 对赛事进程、本办法第五条中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国田径协会指派,可兼任赛事的技术代表。

  第八条 比赛监督工作具体实施中应确保赛事纠纷处理符合田径竞赛规则及组委会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具体工作如下:

  (一)赛前
  1.熟悉竞赛规则与规程、补充通知,严格执行规则和规程并按中国田径协会的相关赛事规定进行工作,确保比赛安全、公平、公正、顺利进行;
  2.对竞赛组织进行实地检查督导,确保比赛有序进行;
  3.对场地、器材、设备进行检查督导,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4.对功能房的设置与整体流线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功能房使用的合理性及各类流线畅通;
  5.熟悉赛事的竞赛组织、医疗、安全、服务保障等相关方案,并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6.指导赛区的竞赛组织工作,协助组委会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手册;
  7.协助制定裁判员、志愿者岗位并指导岗前培训工作;
  8.参加赛前联席会议、技术会议、裁判员会议、赛风赛纪与安全工作专班会议等重要会议,就岗位要求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9.青少年赛事还须重点对检录处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检录的封闭性、检录的人脸识别仪器、检录的流线等。

  (二)赛中
  10.根据赛事相关方案要求对比赛现场进行督导与检查;
  11.记录竞赛组织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比赛实际举办情况与效果;
  12.对赛风赛纪进行检查督导,规范比赛过程中秩序和纪律,确保成绩的有效性;
  13.关注赛事相关舆论情况,督促组委会及时做好应对和处理;
  14.及时了解比赛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督促主办单位处理,并及时向中国田径协会报告。

  (三)赛后
  15.对赛后的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保持与组委会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16.对组委会提出安全办赛指导意见;
  17.对比赛过程进行总结和反馈,完成比赛监督工作总结并上报至中国田径协会。

  (四)中国田径协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热爱田径事业。

  第十一条 熟悉田径运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的裁判经验,具备一定的赛事组织经验,熟悉场地与器材、安保、选手服务、媒体转播等工作。

  第十二条 担任国家级裁判员满5年,近3年在全国田径比赛(含青少年、大众达标及路跑赛事)中担任过主裁判以上职务(此要求路跑赛事不涉及);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四章 培训及考核

  第十四条 比赛监督须参加中国田协组织的比赛监督专项培训(担任路跑赛事比赛监督需参加中国马拉松学院组织的路跑赛事比赛监督培训课程)并经考核合格。中国田径协会将颁发证书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制度文件;
  (二)中国田协的有关制度文件;
  (三)最新《田径竞赛规则》及相关裁判法;
  (四)全国田径赛事竞赛组织基本要求;
  (五)全国田径赛事案例分析等。

  第五章 选派要求

  第十六条 比赛监督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均衡的原则。
  第十七条 中国田协将根据赛事的规模、类别及特点选派一定数量的比赛监督。
  第十八条 赛区应为比赛监督提供人身意外保险。

  第六章 纪律与处罚

  第十九条 比赛监督应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一)严格遵守中国田径协会和赛事组委会的各项相关规定;
  (二)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保证监督和评定质量;
  (三)工作中严谨细致,确保提交的各类报告和信息及时准确;
  (四)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规定,不擅离职守,不接受宴请和礼金,未经允许不得以中国田协的名义参加赛事相关活动;
  (五)因故不能前往赛区,须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中国田径协会和赛事组委会。
  第二十条 对违反纪律,因失职造成工作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1-3年比赛监督资格、终身取消比赛监督资格的处罚。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赛事组委会可根据赛事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中国田径协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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