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醉酒警情时,对举止失控的醉酒人,不得使用手铐等警械?

文摘   2025-02-01 15:35   山西  
处置醉酒警情时,对举止失控的醉酒人,确实不得使用手铐等警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明确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手铐、脚镣等警械属于较为严厉的约束性警械,主要适用于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重大嫌疑人、执行逮捕等情形。而醉酒状态下举止失控的人,通常不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是因醉酒对自身或他人存在一定威胁,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足以实现保护性约束目的,既能保障醉酒人及周围人员安全,又能避免过度使用警械给醉酒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实践操作、人权保障、潜在风险等多个维度,对处置醉酒警情时不得使用手铐等警械这一规定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法律依据与原则层面

明确的法律规范:
除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警械使用作出严格规定,强调合法性和适度性原则。处置醉酒警情时,限制使用手铐等警械,是确保执法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比例原则的体现:
比例原则要求执法手段与执法目的相适应,不得过度使用强制手段。对于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其行为的危害性相对有限,使用手铐等警械可能超出必要限度,不符合比例原则。

实践操作层面

行为特点与约束需求:
醉酒人的失控行为往往具有随机性和短暂性,多数情况下通过约束带等软质约束工具就足以控制局面,使其恢复平静。使用手铐等刚性警械可能会使醉酒人产生更强烈的对抗情绪,增加执法难度。

现场情况的复杂性:
醉酒警情现场情况多样,可能涉及人员众多、环境复杂。使用手铐等警械可能会吸引更多关注,引发围观群众误解,甚至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现场秩序的维护和警情的妥善处置。

人权保障层面

保障基本权利:
即使是处于醉酒状态的人,其基本人权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手铐等警械的使用可能会对醉酒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不必要的伤害,限制其行动自由的程度过高,与保障人权的理念不符。

避免歧视和不当对待:
如果随意使用手铐等警械对待醉酒人,可能会给人一种将醉酒行为等同于严重违法犯罪的错误印象,导致对醉酒人群体的歧视和不当对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法治精神的弘扬。

潜在风险层面

健康风险:
醉酒状态下人的身体机能和平衡能力下降,使用手铐等警械可能会限制其正常的身体活动,增加其摔倒、受伤的风险,尤其是对一些患有基础疾病的醉酒人,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健康问题。

法律风险:
不当使用手铐等警械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一旦执法行为被认定为过度使用警械,不仅会损害执法机关的形象,执法人员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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