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马捧田与杨益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益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马捧田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杨益院的财产线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杨益院,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生,住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尖角村二组21号,身份证号码:610122197710073730。执行依据:(2024)陕012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金。两名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获得,自由分配。1.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2.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3. 依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2024年12月13日
来源:蓝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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