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职场   2025-01-04 20:06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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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宜春市市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了一系列文化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领域,成功查办了一批未经许可经营业务、侵犯他人著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破坏旅游市场秩序等为主要形式的案件。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充分发挥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将2024年度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2024年1月,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法对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电子游戏区有3名儿童正在玩电子游戏设备。经核查,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场所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拾玖元玖角(39.9元)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2024年1月,根据反映线索,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袁州区某演艺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举办营业性演出,但当晚的演出未取得相关演出许可文件。经核查,该演艺吧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300元)以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经营非网络游戏

2024年1月,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网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吧擅自经营非网络游戏。经核查,该网吧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024年2月,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民宿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通过投影仪在银河奇异果影视点播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有偿观影服务。经核查,该民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贰元整(352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接纳未成年人

2024年4月,高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竞酒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2个未成年人正在玩电子游戏。经核查,该电竞酒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高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电竞酒店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
2024年5月,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巡查线索,依法对“抖音”app上某店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向消费者赠送某“内部学习资料”,经查,该“内部学习资料”属于非法出版物,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店铺作出没收非法出版物1698册及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2024年5月,根据举报线索,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网吧进行执法检查,查看了该网吧的场所监控,发现该网吧工作人员使用自己的账号有偿供他人上网消费。经核查,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整(15元)、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2024年6月,宜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影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宜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电影院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4年6月,宜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组织了研学活动。经核查,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宜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2024年12月,根据上级转办文件,上高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村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经核查,该村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高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村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宜春市文广新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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