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案件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和车辆转移给前妻,导致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通过执行程序追回债务。
那么,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能否被撤销?债权人的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
债权人贾女士曾向债务人李某进行大额借款,李某逾期未还款。贾女士多次催要不成,赢得诉讼未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收回欠款,而法院调查后却发现,李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来,李某在贾女士提起诉讼不久前办理了离婚,并和前妻约定房产和车辆都无偿归前妻所有。离婚后,李某名下几乎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贾女士认为李某是在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于是向西城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李某与前妻所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女士与李某间的借贷事实与执行经过属实。债务人李某在离婚时确实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包括房产和车辆都转给了前妻,这种行为明显降低了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且贾女士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对李某借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行为的撤销权未消灭。
法院认为,贾女士可以行使撤销权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处分财产的条款。本案中,贾女士对李某的债权在李某实施处分行为(案涉离婚协议书成立生效)前已经成立。且李某财产转移的不合理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贾女士具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
李某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书虽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但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典型的财产行为,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因此,债权人贾女士可以行使撤销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和车辆的转让条款,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来 源丨工人日报、人民网
编 辑丨小 鹿
审 核丨晓 光 安 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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