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的专业判断,其运用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因此,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本案中,张某、董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应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认定。
经查,案发事故路段设有人行道,但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本案张某在靠车行道的右侧骑行符合法律规定,而董某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中行走在车行道上,属于违反路权原则行为。从事故发生时的公共视频来看,董某在逆向行走时还在低头看手机,未能尽到对他人相向通行安全的注意义务,因此董某对该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张某作为自行车驾骑方,速度较行人更快,负有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均应高于董某,其在骑行过程中过于靠近相向而行的董某,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酌情判定董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董某需向张某赔偿15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