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学廖俊波 “三争”开好局】重磅消息!招商引资南平这样做!

时事   2025-01-24 09:26   福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六届八次全会部署,更好推进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激励对象

(一)引资方。指在引进南平市域以外来南投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最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单一自然人(含在外优秀人士)、法人(含中介机构)、非法人组织(含驻外招商联络处)。

(二)招商体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各重点产业链专班,环带各重点片区指挥部,重点城市驻外招商联络处。

激励办法

(一)强化招商体系成效激励。充分发挥市招商办牵头,县(市、区)、重点产业链专班、环带重点片区指挥部、驻外招商联络处的“一办四块”招商体系作用,整合各类招商资源,拓展招商渠道,提升招商成效。各板块在全市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对排名前三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各重点产业链专班,环带各重点片区指挥部,重点城市驻外招商联络处〕

(二)强化供地类项目招引激励。对引进的供地类项目,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引资方30万元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及以上的,各地可依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带动能力,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引资方奖励;原则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方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各重点产业链专班,环带各重点片区指挥部,重点城市驻外招商联络处〕

(三)强化轻资产类项目招引激励。对引进的轻资产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给予引资方30万元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及以上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带动能力,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引资方奖励,原则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方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各重点产业链专班,环带各重点片区指挥部,重点城市驻外招商联络处〕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激励。支持各地围绕主导产业与全国各地高校(或省级科技研究所)成立产业研究院或产业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各类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研发平台,南平市本级择优给予研发平台10万元奖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此基础上给予追加奖励,追加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鼓励在外专家、优秀人士携科技成果回南投资,对成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给予在外专家、优秀人士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

(五)强化招商中介合作激励。由市本级财政出资100万元,用于南平市招商服务中心开展委托招商工作前期经费(含宣传推广、招商项目挖掘及筛选、项目推荐等等),精准助力招商项目落地。各地要组建国有招商公司开展专业化、多元化招商,积极与知名咨询公司、头部投资基金等中介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合作招商、委托招商等。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

(六)强化招商队伍培育激励。鼓励招商体系各板块和市直有关单位围绕各自产业招商领域举办专题培训,有针对性提升招商干部对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重点企业投资动态及需求的分析研判能力,持续增强招商干部专业素质和实战能力,坚持一线培养、识别、选拔任用干部,对在招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年终考评和各类评先评优方面给予优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重点产业链专班,环带各重点片区指挥部,重点城市驻外招商联络处〕

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招商引资激励具体细则。

(二)新引进的项目要符合南平“五个一”生态优势产业(含土特产项目),氟新材料、新型轻纺、生物医药、“双碳”产业等重点产业链以及新型电池、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方向。

(三)引资方提供项目信息的同时,要在项目对接洽谈、正式签约等关键环节亲自参与,招引成效在项目签约前要在落地方招商部门进行备案,得到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双方共同认可。

(四)本办法中涉及奖补的政策,除已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的事项外,其余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兑现。

(五)本办法和其他政策,同一年度同一项目执行“就高不重复”原则。

(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资金激励引资方,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南平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均不列入引资方项目落地激励范畴。

(七)引资方与投资方之间应当避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等情形)。对引资方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商务局(招商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制 作:南平广播电视台

编 辑:吴轲宇

责 编:张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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