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广西岑溪天晟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亮相广东省广西岑溪商会五周年庆典.
案例六:梧州市岑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某丽、梁某玲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4年3月6日,梧州市岑溪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梁某丽、梁某玲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米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梧州市岑溪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整治中,发现辖区内梁某丽、梁某玲生产经营的米粽经抽样送检含有硼酸成份,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要求。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10日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岑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给予梁某玲、梁某丽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6日,岑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由于部分经营者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导致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本案例中,涉案主体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主体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一系列的处理措施不仅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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