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2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0年12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李鹏作重要讲话,强调指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在要求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概念,并对这一概念的涵义、内容、目标和方式方法作出界定,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文件同时对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和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