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区分级严格管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民生   2024-09-30 20:20   甘肃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金昌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城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严格管控区、严格管控使用高污染燃料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市区中心城区建成区(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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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燃区内严禁燃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以及国家、省上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严格管控区

(一)高污染燃料严格管控区为西坡生产区及马家崖村、白家嘴村、高崖子村部分区域等环城重点区域(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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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管控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住户可使用无烟2号优质民用散煤(全硫≤1.00%、灰分≤30.00%、挥发分≤12.00%)及以上优质燃料,禁止使用烟煤2号(全硫≤1.00%、灰分≤25.00%、挥发分≤37.00%)以下标准民用散煤;非生产经营单位和住户推广使用无烟2号优质民用散煤及以上优质燃料,禁止燃烧树木、秸秆、锯末、胶合板等高污染燃料。

三、如违反上述规定,由金昌市生态环境局金川分局、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昌市金川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编辑:马茜文         责编:张容煌

审核:吴辰章         监制: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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