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召开检委会(扩大)会议和党组会 分析研判检察办案质效、研究加强检察管理 应勇强调
更加注重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
促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10月15日、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召开检委会(扩大)会议和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专题分析研判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办案质效,通报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不合格案件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检察管理、为基层减负的措施。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并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部署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切实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把宏观案件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分析研判情况看,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持续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法律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办案质效总体良好,“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成效明显,高质效办案机制更加完善,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向前。但也存在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标准需要把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运用不够充分、行政裁判监督不够有力、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等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有针对性研究解决。
会议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将其作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关心关爱基层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格控制面向基层的督查、检查、考核总量,下大气力解决过频过繁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考核应当化繁为简,压减考核指标,不层层加码,不得以通报排名的形式变相进行考核。最高检要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调整优化检察业务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管理,真正为基层减负。当前,全国检察机关业务运行态势总体良好,广大检察人员高质效履职办案的自觉性不断增强,但也有一些检察机关、一些检察人员过于关注数据指标、考核排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片面追求数据好看、排名靠前上,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在高质效办案上。究其原因,不当考核是重要因素。实践中,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种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等差异性较大,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发展基础、条件、环境也千差万别,在全国范围内用一组指标、一个标准、一套数据来衡量、评价各地检察履职优劣,既不科学,也不全面,更不合理,不符合实事求是这一党的根本思想路线,不符合司法工作规律、检察工作规律。必须坚持最高检带头,下决心纠正检察管理中的不当考核、层层加码等突出问题,真正让广大检察人员不被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
会议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切实、真正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转到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上来,把宏观案件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履职办案本职本源,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把注意力和主要精力聚焦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朝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方向不懈努力。
会议强调,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不是不要数据,更不是不抓管理。要在保证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对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找准影响检察办案质效的“症结”,为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参考和依据。要更加重视、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三个管理”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检各业务部门、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都要结合检察职能,深入研究如何真正抓实抓好“三个管理”,不断提高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通过有力有效的管理促进严格依法办案,鼓励担当作为,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会议指出,高质效办案的基础是个案。案件质量评查是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要从最高检做起,每年对各个办案部门、各个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定期自查、逐级评查、重点抽查等机制,带动各级检察机关把高质效办案的实体、程序、效果要求落到实处,引导每名检察官真正当好高质效办案的“第一责任人”,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