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2周年,自治区总河湖长令印发《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 联动协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3周年。3年来,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和水利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在协力推进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自治区检察院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发布10件检察公益诉讼与水行政执法协作典型案例。案例聚焦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税费征收、水土保持等问题,体现了水行政执法与司法合作,形成合力,依法整治违法取水、用水、侵占河道妨碍行洪安全等违法行为,有力保障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1.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内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2.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内违法建设养殖场行政公益诉讼案
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堤坝妨碍河道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4.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征缴水资源税费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5.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光伏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6.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使用再生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7.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西辽河堤防行政公益诉讼案
8.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9.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居延海水质富营养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10.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印某某等四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内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行洪安全 公开听证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依托“检察长+河湖长”协作机制受理违法主体在河道内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公益诉讼线索后,准确区分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与属地政府执法责任,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有效整改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清水川属于黄河右岸一级支流,发源于准格尔旗那日松镇,在陕西省府谷县内汇入黄河,全长78公里,流域内人口约4万人。清水川流域属于多沙粗沙区,遇暴雨极易发生洪涝灾害。2023年4月,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五字湾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将大量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清水川河道内,共侵占河道7.34万平方米,严重影响河床稳定和行洪安全,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6月,准格尔旗水利局在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该线索后,依托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准格尔旗检察院)与旗河长办会签的“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将该线索移送准格尔旗检察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准格尔旗检察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开展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邀请专家对被侵占的河道行洪安全进行评估,最终查明该公司在清水川河道内非法倾倒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另查明,准格尔旗水利局先后3次向沙圪堵镇政府移送行政处罚线索,要求其根据准格尔旗政府《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移交手续》清单规定依法查清事实,履行监管职责。但沙圪堵镇政府一直未督促涉案企业进行整改,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存在怠于履职行为。
2023年7月28日,准格尔旗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沙圪堵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沙圪堵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督促涉案公司完成对河道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工作。2023年9月27日,沙圪堵镇政府回函称:河道内废土、废石已清理完成,河道已恢复原状。2023年10月9日准格尔旗检察院对整改情况实地跟踪调查,发现河道内仍有部分废土废石未清理,河道行洪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诉讼过程】
2023年10月10日,准格尔旗检察院依法对沙圪堵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24年3月12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准格尔旗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在庭审中围绕被告负有河道管理和防洪工作职责、怠于履职情况以及检察建议到期后仍未整改情况进行充分举证,并发表出庭意见。被告辩称未清理部分已经被村民作为道路使用,强行清理可能影响村民生活,但表示督促涉案公司积极整改,承诺为村民在河道范围外新修一条乡村道路用于出行。2024年3月15日,准格尔旗检察院在清水川河道涉案现场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参与。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在被起诉后全面履职,督促相关单位将河道内的固体废物全部清理完毕,并在河道范围外修建了一条乡村道路。鉴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2024年3月26日,准格尔旗检察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黄河河道通畅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针对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采用“主管部门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持续监督”的工作方法,经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乡镇政府仍未完全履行职责,河道行洪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检察听证,确认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履行职责而全部实现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撤回起诉,消除河道行洪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内
违法建设养殖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行洪安全 公开听证 跟进监督
【要旨】
针对黄河流域河道内建设多家养殖厂影响行洪安全问题,行政机关清理整治未见明显成效,经检察建议督促仍履职不到位,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协调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确保问题完全整改。
【基本案情】
杭锦后旗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杭锦后旗头道桥镇三角城河段处,2006年至2022年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陆续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高滩区搭建养圈舍、库房,养殖厂区占地面积4.5万平方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黄河行洪安全。
【调查和履职过程】
2022年3月24日,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锦后旗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杭锦后旗头道桥镇三角城村内的多个历史遗留的养殖场处于黄河河道范围,对行洪安全有一定影响,杭锦后旗水利局多次推动,但该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杭锦后旗检察院经初查后,于2022年3月29日对杭锦后旗水利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杭锦后旗水利局虽多次推动整改工作,但清理整治工作推进不彻底。杭锦后旗检察院向杭锦后旗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杭锦后旗水利局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消除影响行洪安全的因素,确保黄河流域行洪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杭锦后旗水利局积极组织,多方协调,全力推动清理工作,多次与杭锦后旗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沟通,责令其停止养殖行为,并将养殖场内设施全部迁移出河道。
2022年12月15日,杭锦后旗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杭锦后旗水利局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清理工作,黄河河道内的养殖厂已停止养殖活动,场内设施已腾空,但建筑物未拆除,仍存在影响黄河行洪安全的隐患。
【提起诉讼】
2022年12月27日,杭锦后旗检察院向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杭锦后旗水利局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彻底消除影响行洪安全的因素,确保黄河流域行洪安全。2023年4月18日,杭锦后旗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此后,在河长办统筹下,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将杭锦后旗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占地4.5万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全部拆除,同时,持续推动了黄河河道其他养殖场违建问题的解决。
【典型意义】
针对黄河杭锦后旗段河道被非法侵占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经督促整改问题仍未解决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限期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检察机关跟进监督,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河长办统筹形成整改合力,共同保护黄河河道行洪安全。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堤坝
妨碍河道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行洪安全 黑土地保护
【要旨】
针对行为人为防止耕地被冲毁而违法堆建堤坝,妨碍行洪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积极履职,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属地政府和水利、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发力,排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促进耕地资源保护。
【基本案情】
阿伦河系嫩江右岸一级支流,阿荣旗查巴奇鄂温克族乡嘎达奈段位于阿伦河中上游。阿荣旗是东北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的产粮大县。2020年以来,因阿伦河嘎达奈段洪水频发以致河道逐年由北向南改道,河道右岸150余亩耕地被冲毁,250亩耕地存在被冲毁的危险。当地村民在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石砾堆建护地堤坝,妨碍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阿荣旗检察院)与阿荣旗河长办联合开展“河湖管理保护春季行动”时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查,于2023年6月27日、28日,分别对阿荣旗水利局、阿荣旗农牧局、查巴奇鄂温克族乡政府(以下简称查巴奇乡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调取案涉河段河道周边耕地矢量数据及近五年遥感影像图等方式调查查明,由于地势、降雨等自然原因,自2020年开始阿伦河嘎达奈段洪水频发,河道发生改道,逐年由北向南迁移,致使河道右岸78户351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150余亩耕地及农作物遭到破坏,其中40余亩耕地永久性灭失,250余亩耕地及农作物有被冲毁危险。2022年12月,为防止耕地继续流失,当地部分村民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石砾擅自堆建长300米、宽2米、高1.5米的堤坝。2023年5月底,经查巴奇乡政府督促,堤坝被部分清除,但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2023年6月29日,阿荣旗检察院分别向阿荣旗水利局、农牧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阿荣旗水利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道管护,推动清除妨害行洪安全的违建堤坝;建议阿荣旗农牧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案涉耕地保护。2023年9月4日,阿荣旗检察院、河长办通过磋商督促查巴奇乡政府及时排除行洪安全隐患,清除违建堤坝。
收到检察建议书、磋商意见书后,阿荣旗水利局、农牧局、查巴奇乡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整改工作。查巴奇乡政府全面清除了违建堤坝并加强日常监管。阿荣旗水利局编制了阿伦河嘎达奈段护岸工程实施方案,争取中央水利救灾资金202.3万元,修建护岸堤坝1054米,有效遏制了河道下移趋势。阿荣旗农牧局积极争取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和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项目,通过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等形式调动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对案涉河段河道及周边260亩耕地增施有机肥500立方米,实施保护性耕作400亩,防止耕地地力衰退。
2023年9月20日,阿荣旗检察院、河长办会同阿荣旗水利局、农牧局、查巴奇乡政府等单位到现场实地查看、验收整改情况,确认河道防护、耕地资源保护等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困扰阿伦河嘎达奈段右岸村民多年的难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典型意义】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粮食安全都是固国之本。检察机关与河长办聚焦为防止耕地被冲毁而违法堆建堤坝问题,切实发挥各自职能,相互配合,拆除影响行洪安全的违建堤坝,同时调集救灾资金及时修建护岸工程,有效解决行洪安全与沿岸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粮食安全之间的矛盾,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支持。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征缴
水资源税费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国有财产保护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资源税
【要旨】
针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资源税征收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追缴到位,同时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专项集中整治,有效促进相关税费的收缴,切实保护国有财产。
【基本案情】
乌海市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能源公司)在实施长虹沟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建设工程中欠缴2020年第三、四季度水土保持补偿费304.9万余元,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乌海市水务局怠于向某能源公司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案线索交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乌海市检察院)办理。乌海市检察院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对乌海市水务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调取了审计部门对乌海市2020年至2021年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获得企业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数据,同时到相关企业和乌海市水务局调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治税系统产量数据等证据材料。经调查查明,2023年1月至3月,乌海市水务部门多次向某能源公司下达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但该公司到期后未予缴纳,水务部门也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致使该项水土保持补偿费历经三年仍未收缴到位。
2023年3月22日,乌海市检察院依法向乌海市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收缴某能源公司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此后,检察机关多次与市政府、市水务局、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工作。同年5月17日,经多方努力,某能源公司将所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304.9万元全部缴纳完毕。
2023年7月,乌海市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因2017年国家实行“费改税”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地下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水行政机关与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模式开展水资源税征管工作。纳税人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或者取用水定额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加征水资源税。经调查核实,乌海市三区水务部门与税务部门未能及时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移送和共享制度,存在企业超计划取用地下水被处罚后,未加征水资源税的情形。
2023年7月25日,乌海市检察院依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税务局、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海南区农牧水务局立案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海南区农牧水务局将2018年至2022年针对无证取水或超出许可规定取水予以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及时移送至属地税务主管部门;建议税务部门与水务部门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及时掌握纳税人违法取用水情况,依法加征水资源税,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收到检察建议后,水务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工作机制,水务部门向税务部门移送超计划取用地下水企业被行政处罚案件84件,涉及企业78家。税务部门积极开展加征水资源税专项整治,对超出计划或定额部分依法加征水资源税共计216.55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企业违法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水务部门征缴相关费用。检察机关持续跟进调查,发现水务部门遗漏征缴水资源税问题线索,遂及时向水务部门、税务部门分别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建立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协作机制,督促水务部门和税务部门追缴水资源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光伏项目
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国有财产保护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征收光伏电站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水土保持费应收尽收,国有财产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扎赉特旗光伏电站项目位于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巴彦高勒镇、图牧吉镇及努文牧仁乡境内。工程于2018年10月开始施工,2019年6月竣工。该项目建设单位一直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252.62万元,国家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9月8日,兴安盟检察分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商请兴安盟水利局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相关情况。2023年9月10日,兴安盟水利局将扎赉特旗光伏电站项目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线索移送兴安盟检察分院,兴安盟检察分院将线索交由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扎赉特旗检察院)办理。扎赉特旗检察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调取扎赉特旗水利局征收、催缴扎赉特旗光伏扶贫村级电站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文件材料,并向具体工作人员详细了解该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情况,发现扎赉特旗水利局怠于履行对扎赉特旗光伏电站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欠缴的监管职责,致使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52.62万元,造成了国有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扎赉特旗水利局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追缴的法定职责。2023年12月26日,扎赉特旗检察院依法向扎赉特旗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扎赉特旗水利局及时查明相关单位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事实,依法征收扎赉特旗光伏扶贫村级电站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规范对扎赉特旗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管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扎赉特旗水利局高度重视,立即依职权开展追缴工作,扎赉特旗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单位于2024年3月11日补缴了水土保持费252.62万元,国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2024年3月21日,扎赉特旗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组织扎赉特旗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扎赉特旗税务局召开水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推进会,推动水利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打破数据壁垒,有效解决水资源税费征管领域行政执法的堵点、难点,确保水资源税费应收尽收,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水土保持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事关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针对在水资源税费征收过程中水利部门和税务部门信息衔接不畅致使国家财产流失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通过高质效办案,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国有财产得到及时“归仓”。并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
使用再生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再生水利用 地方性法规适用检察护企
【要旨】
针对黄河流域水资源紧缺、再生水利用率低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确定行为违法性,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使用再生水的企业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地方政府对使用再生水的企业免征排污费,降低再生水使用成本,提升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
【基本案情】
呼和浩特市A、B两家化工企业均在呼和浩特市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符合使用再生水条件,却未使用再生水而长期取用黄河地表水,造成黄河流域水资源浪费。2022年A、B两家化工企业黄河地表水取水量共计371.8万立方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1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呼和浩特市检察院通过现场勘查、调取再生水工程建设材料、与行政机关、涉案企业召开圆桌会议等方式进行调查,发现呼和浩特市再生水水质符合A、B两企业用水标准,且再生水供水管道已铺设至两企业厂区范围内,但涉案企业仍不愿使用再生水,相关职能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再生水使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鼓励、支持再生水利用。《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规定,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适宜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应当使用再生水,应当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暂停或限制使用其他水源,并处罚款。为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参考呼和浩特市政府权责清单,确定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再生水利用负有相应监管职责,遂于2023年12月14日分别对两家行政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3年12月,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组织涉案企业、水务部门、住建部门、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公司等召开磋商座谈会,就涉案企业使用再生水问题进行讨论。经磋商了解,涉案企业认为再生水水价与黄河水水价基本相同,但使用再生水需改变既有的生产习惯,产生变更运营方式、管道维护等额外生产成本,因此使用再生水意愿较低。对此,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调取呼和浩特市地区《水价构成表》等证据材料,经分析研判形成《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情况调研报告》,建议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在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对使用再生水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再生水使用成本,增强企业使用再生水的意愿。
2024年1月15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分别向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两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再生水利用的监管职责,督促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的企业及时使用再生水。
收到检察建议后,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水务局高度重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职。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动涉案企业完成再生水管网配置与维护工作。呼和浩特市水务局起草《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其中明确对使用再生水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并将该《办法》报送呼和浩特市政府审核。
2024年6月12日,呼和浩特市政府出台《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取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使用再生水的非居民用水人不缴纳水资源税,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不执行超量加价计划用水制度”。经前后水价对比,使用再生水后,涉案企业可节省用水成本1.5元/吨。截至2024年6月,涉案企业均已使用再生水,每年可节约黄河水资源约371.8万立方米。呼和浩特市持续完善再生水管道建设,市区至托清工业园区长输再生水管线主体工程完工,全市建设再生水管网270.24公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问题,依据地方性法规,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推动涉案企业使用再生水,优化区域用水结构,促进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同时,积极贯彻“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要求,针对导致再生水利用难的症结性问题形成调研报告,推动地方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减免企业排污费,促进企业使用再生水,取得企业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效益双赢的良好效果。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
西辽河堤防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行洪安全 检察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盗窃挡水石刑事案件的同时,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磋商程序,与水务部门达成对辖区内堤防开展排查、修缮的共识。检察机关督促犯罪嫌疑人及时修复受损堤防,旗水务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消除了行洪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西辽河是辽河的一级支流,流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以下简称科左中旗)境内118公里。2023年4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科左中旗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盗窃刑事案件中发现,2023年1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雇佣九辆翻斗车和一辆钩机将位于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小王家村村南西辽河河道内和巴彦塔拉镇迷力艾勒村西南1公里处石笼内的挡水石窃走,其行为严重威胁了丁字坝水工程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科左中旗检察院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时获取该线索,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案件。为修复受损堤防,消除危害,科左中旗检察院于2024年1月11日对科左中旗水务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科左中旗检察院通过无人机拍摄、走访并询问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周边群众等方式查明,刘某某盗窃过程中破坏加筋石笼网共计12处,盗走挡水石共计280.82立方米,价值26678元。被刘某某盗走的挡水石和破坏的加筋石笼网,主要用于导流和护堤,起到引导、约束洪水的作用。科左中旗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盗走挡水石的行为严重威胁了水工程安全,沿岸巴彦塔拉镇2个嘎查村400余户村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科左中旗水务局依法具有加强堤防等水工程安全的职责,但其未对巴彦塔拉镇段西辽河堤防毁损问题及时履职,未消除行洪安全隐患。
2024年1月13日,科左中旗检察院向科左中旗水务局发出公益诉讼磋商函,建议其对案涉破损堤防进行修缮,并对辖区内堤防开展整体排查和修缮,加强水利设施管理,保护水工程安全。2024年1月16日,科左中旗检察院与旗水务局召开公益诉讼磋商会。通过磋商,旗水务局和检察机关就受损河堤监管、河道管理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整改意见。磋商会后,检察机关和水务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推动涉案巴彦塔拉段西辽河堤防整改修复工作。经跟进,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购买挡水石290立方米及加筋石笼网12处,雇佣40余人次对涉案堤防进行修复,共计花费7万余元。截至2024年2月,刘某某对受损河堤完成了修复。
2024年4月1日,科左中旗检察院在案发现场召开听证会,跟进监督整改情况。参加听证会的有科左中旗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旗水务局、验收工程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邀请听证员全程参与。听证会上,办案人介绍了基本案情,水务工程师针对刘某某的修缮工程进行评估验收,认为修缮工程达到标准,巴彦塔拉段西辽河流域行洪安全隐患得以消除,同意通过验收。
以本案为契机,科左中旗水务局对全旗西辽河堤防现状开展了整体排查和修缮专项活动,健全完善了堤防维护长效机制。因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对被其损毁的堤防作出修复,科左中旗检察院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行洪安全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开展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主动履行修复义务。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履职,联合组织听证,查明案件事实,对修复情况进行验收,推动水务部门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助力西辽河流域堤防保护系统修复与长效治理。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地下水资源保护 “益心为公”
【要旨】
针对非法取用地下水生产饮用水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查明案件事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监管职责,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整治违法取用地下水资源行为,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包头市水资源匮乏,属严重缺水地区。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包头市石拐区某饮品公司在未建设引入水源设施设备、未依法取得《用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大量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对此,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8月10日,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拐区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举报,石拐区某饮品公司长期违法取用地下水资源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2023年8月16日,石拐区检察院对该线索立案。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加工销售;《食品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21年11月18日至2026年11月17日;包头市健康水管理服务和水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实,该公司生产水样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饮用水质不达标情况。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称其生产水源为自来水,但检察人员在其生产车间内并未发现用于自来水生产的水源管道设备。
石拐区检察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合石拐区农牧局到涉案公司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与正常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用水量相比存在极大反差。检察人员通过自来水取水量对比,再结合对生产车间的全面排查情况,最终在生产车间净水设备分水管道隐蔽处,发现单根引入墙体的水管,在入墙水管相对应车间院外的管道维修井中隐藏着一口地下取水井。至此,该企业采取隐蔽方式违法取用地下水资源进行桶装水生产销售的事实被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包头市石拐区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载明,石拐区农牧局负责城区、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2023年8月17日,石拐区检察院向石拐区农牧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督促涉案公司积极整改,并在辖区内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专项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整治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的违法行为。石拐区农牧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认真开展整改工作,责令涉案饮品公司停止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涉案饮品公司封堵了私自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井,全面停止违法取用地下水进行生产的行为,并缴纳了行政罚款。石拐区检察院跟进监督,为解决涉案公司实际经营困难,与石拐区农牧局及园区管委会对接,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评估后,为该公司引入自来水作为生产水源,保障水源水质达标,确保企业生产不断水。石拐区农牧局在辖区内开展了水资源保护专项整治活动,邀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全面排查17家用水企业,依法查处1家无证取用黄河水企业,处以行政罚款7万元,并追缴水资源税26.62万元。
【典型意义】
地下水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重要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责任重大。检察机关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帮助企业解围纾困。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活动,健全水资源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水资源保护功能。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
居延海水质富营养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水体污染治理 湿地生态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湖中芦苇腐败后造成水体富营养化,鱼类大面积死亡问题,与水行政机关联合调查,找到问题症结,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责任部门积极履职,修复被污染水体,恢复居延海水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额济纳旗居延海系黑河尾闾湖,因资源性缺水导致居延海湿地系统极为脆弱。近年来,额济纳旗居延海湿地芦苇肆意生长,因未加干预,芦苇干枯倒伏在水中腐败,加之上游来水减少,逐渐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导致水中鱼类因缺氧和水质恶化大面积死亡,特别是居延海特有鱼种大鳍鼓鳔鳅急剧减少,迁徙候鸟觅食困难。干枯倒伏芦苇致使居延海湿地水质逐年恶化,生物多样性被破坏,生态平衡紊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7月初,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额济纳旗检察院)与额济纳旗水务局巡河发现居延海水体浑浊,芦苇丛中及岸边有大量鱼类死亡,经检测系水体富营养化造成。2023年8月21日,额济纳旗检察院依法决定立案。额济纳旗检察院通过无人机现场勘查、委托水务部门进行水质检测、咨询河湖领域有关专家、走访周边群众等方式调查查明,近年来居延海湿地芦苇面积蔓延至1.5万亩,芦苇干枯浸入湖中腐败后导致水质富营养化,加之居延海自我净化能力弱,水质不断恶化,鱼类大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2023年8月28日,额济纳旗检察院向额济纳旗林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切实履行居延海湿地保护相关职责,及时组织清割干枯芦苇,改善水质。额济纳旗林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整改工作。2023年9月27日,额济纳旗林草局书面回复称,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清割居延海干枯芦苇的建议,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向旗政府请示连续三年在冬季冰冻期清割1.5万亩居延海湿地芦苇的方案,降低湖水中氮、磷含量,改善水体富营养化的状况,同时保留小岛上芦苇倒伏原貌,保护留鸟固定栖息场所。
额济纳旗林草局于2023年冬季委托第三方实施第一次清割工作。2024年4月,额济纳旗检察院会同水务部门跟进监督,实地查看芦苇清割和水质改善情况。额济纳旗林草局已组织清割干枯芦苇2800余亩3200余吨。剩余清割任务计划未来两年完成。经水务部门水质检测监测,居延海水质逐渐改善,留鸟和候鸟数量也有所增长。检察机关推动额济纳旗林草局常态化开展芦苇清割工作,使居延海湿地保持水质良好,水生生态处于良性循环。本案现已终结调查,额济纳旗检察院将持续开展“回头看”,维护居延海水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小小居延海,连着中南海”,居延海湿地对维持额济纳绿洲生态平衡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借用“外脑”开展调查取证,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落实河湖水污染治理职责,确定整改方案。分阶段清割芦苇初见成效后,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深度协作,推动治理居延海水质富营养化污染问题得到实质性整改,促进居延海湿地水质持续好转。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印某某等四人
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要旨】
针对河道非法采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推动责任主体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协调水利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治理成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印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王某某4人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大三家村老哈河河道内非法采砂。经赤峰轩泽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认定,挖方量为1.72万立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44.69万元。印某某等4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河道行洪安全,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5月24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元宝山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印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过程中发现上述公益诉讼线索。2023年5月25日,元宝山区检察院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调取了刑事案件相关证据,询问印某某及其家属,组织公安、水利、自然资源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涉案砂坑情况。经调查认为,印某某等4人在河道内盗采河砂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构成刑事犯罪,又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日,元宝山区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办案期间恰逢汛期,为尽快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元宝山区检察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与元宝山区河长办召开联席会议,详细通报案情及河道受损、行洪安全隐患等情况,以及损害评估、修复治理等专业技术难题。会上,双方达成共护河道生态与河道安全共识,由河长办组织专家到案发现场实地勘察、测量,分析论证,制定了修复方案。
2023年6月3日,印某某的家属按照修复整改方案施工作业,利用附近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取土回填,历时8天完工。工程投资34.65万元,回填砂坑0.46万平方米,回填土方1.15万立方米。2023年6月14日,元宝山区河长办组织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勘察后,出具了《砂坑恢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2023年7月3日,元宝山区检察院组织当地公安、水利、自然资源、平庄镇政府等单位对现场恢复治理情况进行查验,并通过无人机航拍图像确认河道恢复原貌,受损生态环境得以全面修复。
2023年9月18日,元宝山区检察院邀请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恢复治理成效。印某某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进行生态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元宝山区检察院依法终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坚持“打击、修复、预防”并重的方针和生态修复优先的司法理念,针对受损生态环境评估鉴定难、周期长和修复治理专业性强等难点,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优势,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制定修复方案和验收。同时,借助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外力协同共治,形成公益保护合力,确保治理成效。
来源:检察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