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会计的水平能差到什么程度?因财务不懂税收政策,企业被罚7万​!

教育   2024-11-07 11: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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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见过一个会计的水平能差到什么程度?

某社交媒体网友回答:
长这么大,工作6年,第一次接触这么乱的一个公司真的是活久见!

1.外币账户账面多出100万元左右,从18年开始错的以前没有导出银行对账单,现在银行只能导最近一年的,如果要以前年度的对账单还要去总行申请

2.研发费用做在不同地方,一下在研发支出,一下在管理费用,工资分摊不按实际项目分摊,立项书上已经结束的项目还在无脑分摊,分摊没有工时分摊表没有任何附件依据,研发费用还出现负数

3.固定资产账上资产原值和折旧的金额都不对,该折旧不折旧,不该折旧的折的金额也不对,还有17年18年的研发资产放在固定资产,但是从来没有计提折旧过

4.名为研发资产的一个东西一直挂在在建工程没结转,研发项目都早早结束了,还有其他好几个已完工但未结转的在建工程,不知道留着是有什么策略

5.年中换账套,期初往来数据直接按汇总数结转,比如期初借方、贷方余额、之前供应商等等,不按明细结转,导致后面收到或者付出该笔的往来又挂在了另一个地方,结果是一堆双边挂账

6.工资余额对不上,社保公积金代扣的个税和实际都对不上,个税申报系统扣缴的个税金额和工资表上扣缴个人所得税不一致,这都能错,人员工那里扣缴工资是拍屁股想出来的吗

7.实收资本,生产成本挂两个,比如实收资本和实收资本1,说是刚开始建账没有设置好明细和辅助核算,这是不知道系统管理里有个选项叫做 允许有数据的科目新增二级明细

8.作为生产企业没有收发存,财务账面和实际对不上,项目成本也不准确

还有很多其他问题就不一一列举了,账能做到现在这么乱,也是需要一定能力水平的,所以下次换工作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去只有一个财务并且换了好几届会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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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务不懂税收政策
企业被罚7万!


近期,河北省税务局通报了一则处罚公告:

行政处罚相对人:河北某通物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70,000.00 

违法事实:

通过检查河北某通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的工资单,5月开办期67人,6月290人,7月284人,8月118人,9月243人,10月149人,11月342人,12月452人(包括临时用工),其工资普遍在3000多元,检查组随机抽取了几名司机询问,司机均证实企业给运输司机的基本工资是3500元左右,如果出车的话会有差旅费补助和误餐补助,合计一天一百元。企业后提供了董事会关于发放出差津贴午餐补助的决议及2016年发放明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之规定,该公司发放的以上津贴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因企业财务人员不了解这部分补贴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为了让司机少缴个人所得税,这部分补助并未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中列支,而是由司机个人找了等值的过路过桥费票以管理费用的形式列支了。以上事实已在实际经营人及司机的询问笔录里承认。

综上所述,兴通物流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差旅费和误餐补助未列支成本,而是以非本企业的过路过桥票抵顶差旅费、误餐补列支了成本。企业提供了其2016年5月-12月司机差旅费和误餐费的补助表,金额共计1,313,200元,要求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把在成本中列支的过路过桥费调整到成本的工资薪酬中,因为二者同属于成本费用类账户,因此调整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但对该行为需进行处罚

因为财务人员的知识漏洞,盲目要求员工用发票冲抵差旅津贴和午餐补助,导致企业被罚款。

头条君给大家整理了2024年一些税收优惠集锦,我们继续往下看!


36项政策执行至

2027年12月31日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优惠

1、政策要点: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9号)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

1、政策要点: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三、金融机构扶持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政策要点:

1、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 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

《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6号)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增值税可差额纳税

1、政策要点: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政策文件: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1、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2、政策文件: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六、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1、政策要点: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七、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1、政策要点: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政策文件: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八、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九、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十、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2、政策文件: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十一、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1、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附件)。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十二、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1、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十三、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1、政策要点: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该项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十四、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1、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 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十五、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1、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 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十六、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1、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十七、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1、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十八、促进二手车经销

1、政策要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十九、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政策要点:

1.2027年12月31日前,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2027年12月31日前,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二十、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1、政策要点:

2023年1 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十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1、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二十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个人所得税

1、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政策文件:

《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二十三、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1、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二十四、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优惠

1、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文件: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二十五、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1、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政策文件:

《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二十六、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1、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二十七、全年一次性奖金

1、政策要点: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二十八、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1、政策要点: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2、政策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二十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免 

1、政策要点:

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3年第17号)   

三十、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

1、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三十一、铁路债券个人所得税优惠

1、政策要点: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2、政策文件: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三十二、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1、政策要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十三、承担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政策文件: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三十四、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免征房产税

1、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三十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政策文件: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三十六、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要点:

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前,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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