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
三部门发布楼市税收优惠新政
个人购房不超140平契税降至1%!
卖房也有红利!
“真金白银”利好!
住房交易税收新政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购买家庭唯一及二套住房
不超过140平方米按1%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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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
具体来看:
对于购买首套房的家庭,购房面积在90~140平方米的,契税从1.5%变成了1%,可以减少0.5个百分点。
对于购买二套房的家庭,购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契税都统一变成了1%;140平方米以上的,从3%变成2%。
据中指研究院测算,以单价5万元/平方米计算,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50平方米,政策优化后首套契税分别优惠0万元、2.5万元、11.25万元,二套分别优惠0万元,5万元、7.5万元,北上广深二套分别优惠8万元、10万元、7.5万元。
“真金白银”利好!
鼓励大家换房
减少大家换房的成本
等等党又有福了~
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买了房但是还没交契税的
可以按照这个标准走吗?
答案来了↓
按照规定,新政策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不过为了让更多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12月1日前买房,12月1日后申报缴税的,都可以按新政策办理。
也就是说,买房人可以先网签,等12月1日后再申报缴税,就能享受优惠税率了。
除了契税
这次政策调整还涉及大家关心的增值税
不仅买房有优惠
卖房也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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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及以上
住房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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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及以上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专家表示,增值税的影响主要在是否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标准。
👇公告全文如下👇
(请上下滑动查看)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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