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届毕业生
天津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为引导和鼓励学院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9号)相关要求,学院即日启动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现就本次申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院2024届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比如已享受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学生)除外。
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地域要求、工作岗位要求、工作年限要求。
1. 地域要求
本通知中所称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天津市有农业的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区级人民政府驻地)。
2.工作岗位要求
本通知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1)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2)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3.工作年限要求
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年限劳动合同或协议。
1.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24届学生按照(津财规〔2022〕9号)文件规定资助标准进行申报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4.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毕业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毕业生本人填写递交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一份(复印件);
3.就业单位及地点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4.《XX系2024年服务基层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名册》
学院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审核。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2024届毕业生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提交至所在系,所有纸质版表格不要有涂改,保证日期准确,保证信息完整,不要漏填、错填、简略填写。
有需要的同学请仔细阅读以上内容按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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