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文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政务   2024-11-14 18:58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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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52期】



简要案情

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刘某、邓某某等人使用弓弩、毒针等作案工具,先后到津市、澧县及常德其他周边区县盗窃、毒杀狗260余条(重达6600余斤),并将毒死狗肉低价销售给私开屠宰坊的文某某等人或直接在当地集市出售。文某某将收购的毒死狗去毛、屠宰后以每斤12至3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中间商、附近餐馆及周边不特定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逐级流入市场销售给他人食用,涉及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经鉴定,毒针内含有氰化钠、氯化琥珀胆碱成分,毒死狗及狗肉检验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




诉讼过程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文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文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氯化琥珀胆碱,简称琥珀胆碱,是一种去极化型骨骼肌松弛药,临床上多用于局部麻醉,人食用后会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现象,副作用很大,对人体会产生各种直接或潜在危害,严重可以导致死亡。被告人文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毒针、弓弩将狗盗窃毒杀后进行销售,属于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本案生产、销售含氯化琥珀胆碱的毒死狗肉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食品安全要求,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及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多元职能,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同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请、作出从业禁止等方式,最大程度追究严重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有力震慑犯罪,切实维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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