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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工资薪金是影响个税的关键之处,正因如此,这也成为了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下面以实实在在发生的案例,和大家阐述这些危险的避税行为,以此警醒!
工资表被查!罚款逾84万!
据深税一稽罚[2022]55号显示,税务局对深圳市某装卸有限公司2017年1月-2019年12月,总计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明细、社保缴费清单、代扣代缴个税明细等证据资料,税务局发现并认定该企业存在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违法问题,最终开出超84万的罚单。
虚假发放工资
“工资薪金”变“劳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企业骗取退税违法案件。检查人员经过核查确认,涉案企业通过虚构残疾人员用工人数、虚假发放工资等手段,骗取增值税退税款267.9万元。
经查,该公司在没有聘用足够比例残疾员工且虚假发放部分残疾员工工资的情况下,从2020年至2022年10月期间利用残疾人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骗取退税金额267.9万元。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32.88万元。
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八部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同时,加强对各类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护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
此前,也有“工资薪金”变“劳务费”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查的案例。
“工资薪金”变“劳务费”
高新技术企业被查
某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3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
但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
税务人员通过核查发现甲企业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成本费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
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还是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
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成本费用,以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范畴。
16年虚列工资依旧被罚!
不久前,无锡市税务局公布了一份处理决定书。该案中,某公司几年前的虚列工资偷税,直至今年才被被查出,仍旧逃不过税务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上述虚列工资逃税的行为,一般处罚必定是追加税款和加收滞纳金,虽然上述金额不是巨大,但是也得不偿失,本可以不用缴纳滞纳金的。
而广东省的一起案例就没那么幸运,企业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
广东省鹤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某制造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核查“账实”差异、细审工资费用数据,查实该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逃避代扣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
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
在本案例中,虽然是被举报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是举报信并未有实质性的证据,税务机关还是依靠金税三期系统中的同行业信息和征管数据来搜集企业出现的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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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怎么查工资?
“四大切入点+两税对比”!
对于税务稽查,工资薪金一定要注意,与工资薪金息息相关的工资表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簿中的工资费用项目,从四个方面入手实施核查:
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凭证与银行代发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无差异
稽查人员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低于5000元的人数占比情况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工资总额是否对应,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是否正确。检查“ 应付福利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实施核查
两者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这3种发工资方式,违法!
一些用人单位不通过企业公账发放工资,而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以这种方式来规避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逃避责任。
除此之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邢蓓华提醒: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诉讼过程中,公司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只是股东或资金往来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劳动者就很难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求职过程中,有一些人发现缴纳社保后,每月到手的钱会少。有的用人单位会以此为由,说服劳动者不缴社保、多发工资,而有的劳动者也愿意到手的钱多一些。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保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单位不给交社保,员工有权要求补缴,也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员工有权要求补缴社保,企业100%补缴。
未缴纳期间,员工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必须承担责任。注: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变为由公司支付。
员工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征收的法律风险。
有的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会扣下员工的一部分工资留到年底再发。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这种情况属于拖欠工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全部工资。
此外,还有的企业有上班迟到扣工资、请一天假扣三天工资的任性规定。
事实上,国务院曾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随意设立罚款条款。
工资薪金25个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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