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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2024-10-28 21:47   西藏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一)

2024年6月28日,根据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单,前往西藏祝盼特宝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查,西藏祝盼特宝商贸有限公司某平台发布保健用品宣传视频中宣传单和宣传栏内容使用了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2024年7月9日,依法予以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第三款“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120元整(叁仟壹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公示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二)

2024年7月12日,根据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乐展润滑油店销售的制动液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前往该店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赛福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动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制动液(品牌为赛福特,净含量为800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01/02)6瓶;

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3.罚款人民币1485元;罚没款共计1845元整(壹仟捌佰肆拾伍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公示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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