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父母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后,能否再回赠给自己
百科
2025-01-15 13:00
陕西
来源:民商法茶座、人民法院案例库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父母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屋即成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一方又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该将房屋回赠给自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回赠行为无效。何某明与陈某蓉婚后于2015年4月29日生育一女何某某。2016年10月8日,双方登记离婚,约定何某某由何某明抚养。2018年4月23日,案涉房屋登记在何某明名下。2019年12月4日,何某明(赠与人)与何某某(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约定何某明将案涉房屋100%份额无偿赠与何某某。合同乙方签名处显示“何某某(何某明代)”。同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何某某名下。2021年11月25日,何某某(赠与人)与何某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约定何某某自愿将上述房产100%份额无偿赠与何某明。合同乙方签名处签署“何某某”。同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何某明名下。何某某认为,何某明擅自以何某某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其名下,严重侵犯了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何某明与何某某于2021年11月25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2.判令何某明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何某某名下。何某明辩称,2019年12月将案涉房屋过户至何某某名下是为了规避生意上的风险,不具有将案涉房屋赠与何某某的意思表示;因陈某蓉的个人生活作风等问题,何某明将案涉房屋过户回其名下是为了减少陈某蓉的不当行为给何某某造成的不良影响,防止陈某蓉以争夺抚养权等方式霸占案涉房屋,是出于对何某某财产利益的保护所实施的合法行为。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3)京0114民初17044号民事判决:一、确认何某某与何某明2021年11月25日的《赠与合同》无效;二、何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将案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何某某名下。宣判后,何某明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2024)京01民终52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19年案涉房屋以赠与方式实现权属转移时,何某某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何某明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赠与何某某,且代理何某某实施了接收上述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最终完成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何某明在该权属转移行为中既是案涉房屋的赠与人又是何某某的监护人,行为的过程与结果体现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在案涉房屋已完成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况下,何某明已不享有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其主张该赠与行为系出于规避生意风险,不具有房屋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举证证明。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情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2021年签订赠与合同时,何某明系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将何某某名下的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自己的名下,导致何某某名下财产减少,损害了何某某的财产权益,因此并不属于为维护何某某利益而为的财产处分行为。该行为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相违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因此,何某某要求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第153条、第157条一审:北京市昌平区法院(2023)京0114民初17044号民事判决二审:北京一中院(2024)京01民终5209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