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信用记录,我们起草了《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10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552544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附件:1.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信用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的会计信用状况,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信用记录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用记录工作。
第四条 会计信用记录应当遵循依法记录、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更新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记录”,保障会计信用及时准确记录。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计信用信息外,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的会计信用状况。
第六条 会计信用记录分为基本情况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和奖励记录。
第七条 基本情况记录是指单位的主体识别信息或个人的身份识别信息。
单位的主体识别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等。
个人的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从业经历、继续教育经历等。
第八条 行政处罚记录是指单位、个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记录的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行政处罚作出日期(生效日期)、依据及内容,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名称等。
第九条 奖励记录是指单位、个人受到财政部门关于会计工作的表彰奖励情况等。
财政部门应当记录的表彰奖励内容包括表彰奖励名称、级别、时间、授予单位名称等。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本办法第八、九条所列行政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提供会计信用记录查询服务。其中,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人员的会计信用记录,个人可查询本人的会计信用记录,各级财政部门可查询全国范围内单位、个人会计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本单位或本人的会计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向作出记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财政部门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告知申请单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泄露会计信用记录的,按照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信用记录工作,我们起草了《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对社会信用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会计工作是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会计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高度重视会计诚信建设,近年来,相继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财会〔2023〕1 号)等文件,通过树立道德标准、深化教育引导和加大惩戒力度等方式,持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2024 年 6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在第四十七条增加“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进一步夯实了会计行业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的制度基础,为记录会计信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落实会计法要求,我们启动了《管理办法》起草制定工作。
二、起草过程
(一)前期研究,形成草稿阶段。2024 年 4 月,结合会计法修改进展,我们启动《管理办法》前期研究工作,对目前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他行业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认真研究,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内容框架、应当重点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在前期资料收集、充分沟通调研基础上,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草稿。
(二)听取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24 年 9 月,就《管理办法》草稿,我们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以及有关单位意见。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并作进一步沟通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草稿作了修改完善,经财政部会计司技术小组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 14 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会计信用记录内容、记载、更正等有关要求。
(一)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信用记录分为基本情况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和奖励记录。基本情况记录是指单位的主体识别信息或个人的身份识别信息。行政处罚记录是指单位、个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奖励记录是指单位、个人受到财政部门关于会计工作的表彰奖励情况等。
(二)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时间。《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
(三)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载体。《管理办法》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外,单位和个人会计信用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记录,并明确了单位、个人和各级财政部门查询会计信用记录的权限。
(四)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更正。《管理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对本单位或本人的会计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提出异议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申请人。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内容。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有关“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目录所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的要求,《管理办法》严格根据会计法规定,将会计信用记录限定在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授予的表彰奖励。
(二)关于《管理办法》规范的重点内容。鉴于尚未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只规定了会计信用记录有关要求,未明确会计信用使用等内容,待相关法律明确后,再作完善。
五、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基本情况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奖励记录的具体记录内容是否合适、完整?
2.对会计信用记录的时间要求及具体记录主体的意见建议。
3.对会计信用记录更正办理程序的意见建议等。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