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公安局关于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文摘   2024-12-13 17:25   云南  


为严厉打击利用管制刀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携带、寄递管制刀具。

2、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3、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一律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

4、禁止公民个人擅自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下列场所:

(1)车站、机场;

(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3)幼儿园、学校、医院;

(4)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展览场馆、体育场馆、烧烤夜市、大型活动举办场所;

(5)网吧、游戏厅、KTV、酒吧、洗浴等娱乐服务场所;

(6)广场、公园、风景游览区;

(7)寺庙、道观、清真寺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8)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9)其他公共场所。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上场所,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刀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上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群众可以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宾川县公安局:110;0872-7310938



宾川县公安局

2024年12月12日







来源:宾川公安
编辑:马晓燕

审核:邓永凤

终审:杨超

投稿邮箱:dyxcby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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