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完成首个入海排污口线上备案

健康   2025-01-02 16:57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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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以渤海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为责任主体的入海排污口完成线上备案,成为自《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以来我市首个完成备案的入海排污口,该公司从提交备案申请到收到备案回执仅用时2天,排污口责任主体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入海排污口备案过程中全程无接触,既减轻了排污口责任主体的负担,也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

      据悉,生态环境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第十四条规定:《办法》实施前在用的且无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入海排污口需在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备案登记表。为依法依规做好现有在用入海排污口备案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认真研读《办法》各项规定条款,精心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监督培训,相关工作人员逐个现场演练,为按时高质量完成入海排污口备案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入海排污口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7条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平台建设、动态台账建立、信息公开等具体要求。

    二、备案对象及时限

    1.备案对象:入海排污口(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的责任主体,指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

    2.备案时间:《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备案登记表。

   三、线上备案流程

1.注册系统账户,完成责任主体信息填报

网址:http://smso.nmemc.org.cn:8088/rhpwkweb/Oauth2Login

    责任主体结合自身类型(个人、企事业单位、人民政府或组织)选择填写信息并注册

2、按照流程线上填报未备案入海排污口登记表并提交

      3、信息审核出具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对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给予备案回执。若信息有误,返回责任主体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责任主体更改后重新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核查信息无误后给予备案。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做好入海排污口备案政策宣贯,督促指导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入海排污口备案。同时,加强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守住渤海综合治理的“牛鼻子”,助力我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供稿人:市局海洋科  王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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