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工伤意外,女子撒手人寰,50万元赔偿款由其丈夫统一保管。因丈夫私自将亡妻的死亡赔偿金用于民间借贷,被岳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她应得的死亡赔偿金。不久前,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2018年12月,高敏在林场进行伐木作业时,意外被木材压倒身亡。事故发生后,高敏的丈夫邓昌宁向当地岑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经过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9年7月作出裁决,确认高敏与某农产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农产品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岑溪市法院提起诉讼。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法院调解下,农产品公司与邓昌宁达成调解协议:农产品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50万元。这笔款项最终由邓昌宁收取。
今年7月,高敏的母亲韩梅得知邓昌宁将这笔赔偿金用于对外借贷。韩梅认为,她作为这笔赔偿金的共有人,并未同意邓昌宁将赔偿金对外出借。邓昌宁不是赔偿金的完全所有权人,其将赔偿金作为出借款项的处置属于无权处置。韩梅向邓昌宁提出对这笔赔偿金进行分配,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于是,韩梅将邓昌宁诉至岑溪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邓昌宁返还其应分配到的高敏死亡赔偿金12万元。
“当时获得的赔偿,其中5万元用于处理高敏丧葬事宜,2.5万元用于支付提起劳动仲裁及一审聘请代理人的律师服务费。3个孩子的抚养费,也全部由我外出务工负担。”邓昌宁辩称,高敏因工发生意外死亡,当时是他出钱出力处理事发后的一切事宜,韩梅没有出面处理过相关事宜,也认可该赔偿金归他及孩子所有。当时,他和高敏的3名子女还没有成年,需要花费大笔抚养费,按照风俗人情,韩梅也不想要分这笔钱。获得赔偿金至今已经5年多时间,韩梅从来没有提出过要分配赔偿金,直到他起诉罗强夫妇民间借贷还款,罗强夫妇为了逃避债务怂恿韩梅虚假陈述。可见,要求分赔偿款并不是韩梅本人的意思表示。韩梅现在起诉要求返还款项,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岑溪市法院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及财产关系。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高敏因工死亡并获得赔偿,韩梅、邓昌宁、高敏的3个孩子对事故获得的赔偿数额50万元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之规定,该笔死亡赔偿金应该作为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进行分配。韩梅、邓昌宁、高敏的3个孩子与高敏均系直系亲属,韩梅作为高敏的母亲,应与邓昌宁、高敏的3个孩子共同享有对高敏因死亡获得的赔偿金进行分割的权利。
在高敏死亡时3个孩子尚未成年,在高敏的死亡赔偿金分配上可以适当照顾。结合邓昌宁是高敏的丈夫,韩梅另有多名子女赡养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程度等因素,法院认定,案涉死亡赔偿金宜由韩梅、邓昌宁、高敏的3个孩子按1∶1∶2∶2∶2的比例享有权利。
关于邓昌宁称韩梅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因主张共有物分割的权利系物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此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邓昌宁提出韩梅已经放弃主张高敏的死亡赔偿金,其起诉是受他人指使,但因韩梅已出庭参加诉讼,而邓昌宁无法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韩梅已明确放弃主张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因此,对邓昌宁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邓昌宁应归还死亡赔偿金5万余元给韩梅。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李继远
通讯员:吴雨凡 肖喜成
编辑:吴旻晴
校对:张振鹰
二审:何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