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既为我洗清重婚罪的嫌疑,也解决了我多年的婚姻登记困局,让我得以开始新生活。”近日,当事人赵某打电话给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感谢道。
赵某因故用虚假身份“赵某玲”登记结婚,因无法证明“赵某玲”是其本人,没有办法办理离婚登记,陷入重婚风波。苍梧县检察院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打通司法与行政堵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使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优秀检察监督案件”。
“双方当事人都在场还是办不了离婚登记吗?”今年初,赵某无奈地问。
1994年,赵某与相恋多年的刘某未婚先孕。家长见状急于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赵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无法登记,便通过虚报姓名、更改出生日期的方式使其“符合”结婚条件,让赵某“变”为“赵某玲”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
多年以后,双方感情破裂,多次到婚姻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离婚事宜,均被民政部门以无法证实赵某就是婚姻登记中的“赵某玲”为由拒绝。
“这可怎么办?要是不能和刘某离婚,我岂不是无法追求自己的幸福,还要背负重婚的罪名。”赵某在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时苦恼地说。
赵某与刘某无法进行离婚登记,两人便进行了“口头约定”离婚,双方互不干扰感情、日常生活。
2019年,赵某认识了黄某,与之同居生活,并以自己的真名与黄某登记结婚。不久后黄某亲属得知赵某已用“赵某玲”的身份与刘某结婚,便向公安局举报赵某重婚,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犯重婚罪将赵某移送审查起诉。
苍梧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玲与刘某的婚姻登记为虚假婚姻登记,赵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撤销虚假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对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以及对《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情形均持有异议。
“经查实,‘赵某玲’属于虚假身份,28年前赵某确系使用‘赵某玲’的身份与刘某登记结婚,但两者身份号码不一样,‘赵某玲’查无此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说。
“当事人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但错过了五年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法官说道。
联席会上,公安机关及法院就相关事实以及规定进行说明,办案检察官也对民政部门耐心释法说理,并展示相关证据,民政部门最终认可检察机关的意见,撤销“赵某玲”与刘某的婚姻登记,困扰了赵某长达28年的婚姻问题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存在当事人证明难、公安机关立案难、法院诉讼难、民政部门撤销难的‘四难’现象,给受害者的感情、生活造成巨大的困扰。‘两高两部’共同制定《指导意见》,为推动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妥善顺利处理提供了解决路径。”苍梧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健说。
苍梧县检察院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打通司法与行政堵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最大限度解决当事人诉累,同时促进民政部门建章立制,规范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从源头堵漏建制,实现诉源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司法效果。
本报记者:李继远
通讯员:莫荣发 李启海 廖炜连
编辑:吴旻晴
校对:张振鹰
二审:何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