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中标文书、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为准)、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三方一把手”)到岗履职行为进行记分管理。
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同标准记分。
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方一把手”到岗履职分为违法违规分和奖励分两部分,初始分值为零,最高记分分值不封顶。
同一人的奖励分可以直接冲抵违法违规分。
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附件1)为补充条款。
奖励记分标准详见附件2。奖励得分可以冲抵违法违规记分。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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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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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累计记分值,未达到6分的,年度记录为A级;达到6分、未达到12分的,年度记录为B级;达到12分、未达到24分的,年度记录为C级;达到24分的,年度记录为D级。
逃避记分评价的,年度记录为D级。
个人年度记录未达到A级,当年不推荐为市级优秀、先进等候选人。工程施工期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A级未达到60%的,不推荐为市级先进候选项目。
根据累计记分值,对记分为6分以上的,分别对单位及“三方一把手”采取约谈、警示、不适用优惠政策、记入监管信息档案等措施。
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2023年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评议方案》(鲁质强发〔2024〕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精神,全力推动房屋建筑施工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中标文书、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为准)、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三方一把手”)到岗履职行为进行记分管理。
记分评价以项目为基本平台,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为基本对象,项目得分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平均得分,并作为项目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全市行政区对应的所有项目负责人平均分为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得分。
第三条 市、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三方一把手”到岗履职行为记分的综合监督管理,其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三方一把手”到岗履职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记分标准、分值和周期
第四条 “三方一把手”到岗履职分为违法违规分和奖励分两部分,初始分值为零,最高记分分值不封顶。
同一人的奖励分可以直接冲抵违法违规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指导、监督、管理专业分包单位到岗履职的职责;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核心职责。
第六条 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若无书面授权书或授权不符合规定人员,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下同)直接承担项目违法违规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规定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将变更情况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同标准记分(单独明确规定的除外),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为主要内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附件1)为补充条款。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奖励记分标准详见附件2。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奖励得分可以冲抵违法违规记分。
第九条 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开始时间以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间为准,记分结束时间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且监督机构终止监督为准,记分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同步实施。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管理平台,负责相应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信息管理平台上查询记分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市、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抽查检查,其监督机构对其监督工程“三方一把手”负责日常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等。
第十二条 一次发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记分。如果违法违规事项实质属于同一类行为、事件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整改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连续记分;连续3个整改期未完成整改的,连带记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得分。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未实施监督而违法违规开工的项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应在调查“三方一把手”是否已经履职尽责等情况后,予以补记。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记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得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本人或项目负责人的名义提出异议。经记分单位复核,原记分分值、内容需要调整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撤销。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对记分单位复核仍存在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本人或项目负责人的名义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审。
第四章 记分运用
第十五条 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累计记分值,未达到6分的,年度记录为A级;达到6分、未达到12分的,年度记录为B级;达到12分、未达到24分的,年度记录为C级;达到24分的,年度记录为D级。
逃避记分评价的,年度记录为D级。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年度记录记入个人信息档案。
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年度记录为A级的,记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个人年度记录未达到A级,当年不推荐为市级优秀、先进等候选人。工程施工期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A级未达到60%的,不推荐为市级先进候选项目。
第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记分分值未达12分,或者达到12分已按规定处理的,下一周期开始时,记分恢复为初始值。达到12分,未按要求整改的,记录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九条 根据累计记分值,对记分为6分以上的,分别对单位及“三方一把手”采取约谈、警示、不适用优惠政策、记入监管信息档案等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未履职行为进行包庇、纵容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热工程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活动,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一)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分别记12分、24分、48分、96分,并按规定从严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的,一次(例)记12分:
(二)未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市站建议:“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一次(例)记6分: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四、有下列行为的,一次(例)记3分:
(四)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者变更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重新签署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例)记1分:
(五)未按规定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或者变更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重新签订的。
(六)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督促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落实考勤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履职的。
(七)变更项目负责人信息,5个工作日内未向监督机构报备并提供变更资料的。
(八)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的。
(九)项目工地未按规定使用视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扬尘防治等多频合一)汇聚的。
(十)市、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发现项目实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处罚的。
附件2:
一、将工程质量安全纳入监理费不可竞争费用。住宅项目,面积1-3万平方米,项目负责人奖励3分;每增加1万平方米面积,奖励1分。非住宅项目,面积5-10万平方米,奖励3分;面积每增加10万平方米,奖励1分。
二、项目落实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住宅项目,面积1-3万平方米,项目负责人奖励3分;每增加1万平方米面积,奖励1分。非住宅项目,面积5-10万平方米,奖励3分;面积每增加10万平方米,奖励1分。
三、项目实行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住宅项目,面积2-5万平方米,项目负责人奖励3分;每增加5万平方米,奖励1分。非住宅项目,面积5-10万平方米,奖励3分;面积每增加10万平方米,奖励1分。
四、承办、协办县(区、功能区)、市、省、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工第一课”、“安全月”、“质量月”启动仪式、观摩活动等大型活动的,分别奖励1分、3分、6分、12分;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照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5%、90%的,分别奖励0.1分、0.2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均被评价为A级的,各奖励2分;2位被评价为A级的,各奖励1分,可以分别冲抵下一周期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