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相关事项的通告

政务   2024-11-15 17:21   四川  

为有效保护西区野生植物资源,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西区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野生植物”,是指西区辖区内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植物。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含移植、采挖、采摘、采割、收集等)攀枝花苏铁、云南梧桐、红椿、兰科植物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范围包含野生植物的植株及其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树皮、汁液、子实体等)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如需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三、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依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五、禁止在抖音、快手、微信等网络平台非法交易野生植物。严禁以“野生”为噱头借助网络或其它渠道销售造假野生植物。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通告要求的,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行为以及其它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相关规定的其它行为进行举报,我们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0812-3896336
攀枝花市西区商务局举报电话:0812-3866992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812-5563315
攀枝花市西区林业局举报电话:0812-3861626
攀枝花市西区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0812-3882195
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举报电话:0812-5558197
特此通告。
来源:区林业局
编辑:田金艳 文丽云
审核:温继燕
监制:杨   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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