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险秘境”“徒手攀岩”“穿越无人区”,这些充满诱惑力的标题关键词,不断以视频、图文的形式,刺激着越来越多的户外运动爱好者参与到极限运动的行列。更有一些爱好者,为了追求冒险刺激,前往四川、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无人区进行所谓的“极限户外运动”,结果频频发生被困甚至伤亡事件。
《2022年度中国户外探险事故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共发生户外探险事故372起,涉及人员伤亡事故326起,受伤194人,死亡162人,失踪52人。鉴于事故频发,业内人士表示,自然保护区不是“极限打卡地”,活动组织者及参与者需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非法穿越行为的法律认识。
01
为何自然保护区须慎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02
国家公园是否属于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
答:属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依据管理目标与效能并借鉴国际经验,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科学的将自然保护地化分为3类: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按照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个等级,其中国家公园是保护强度、保护等级最高的。从生态价值角度讲,国家公园保护的是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具有全球价值和国家象征。而从保护强度讲,国家公园的保护范围更大,生态过程更完整,管理层级更高。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特定陆域或者海域”。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2021年,我国正式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公园。国务院批准5个国家公园设立方案,范围涉及青海、四川、吉林、海南、福建等10个省份,保护面积达23万平方公里,涵盖近30%的陆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
03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根据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若事件中相关人员存在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还有哪些情形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5
发生损害的,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参加者应当具备分辨是非和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当明知或者能够预见参加活动的风险和危险性,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参与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审理依法裁判确定。
06
活动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若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发生安全损害事故的,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7
在线旅游经营者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答:根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等情形,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人民法院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
08
救援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09
举行登山活动,是否需要履行审批程序或具备相应条件?
答:根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规定,在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向山峰所在地省级或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登山活动。
举行登山活动的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申请举行登山活动需要提供的文件:申请书、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登山计划书、装备清单及其他需要的文件。
10
开展登山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范?
答:开展登山活动应当尊重民族习俗、宗教信仰;遵守有关安全警示规定,对暂时限制、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禁止在登山活动区域内安放纪念标志和其他物品;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未经批准,不得采集动物、植物、矿物及其他自然标本;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对登山活动中产生的废旧装备等物品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应符合环境卫生及保护规定。
彭妹妹提醒广大登山爱好者
来源:彭州政法
编辑:魏悦
编审:叶韬
出品:彭州市融媒体中心
★未经许可严禁转载,版权保护离不开你我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