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重在养成、奖惩并举,打造开放包容、时尚活力、诚信敬业、和谐奋进的城市形象。
第八条 公民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恪守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奉献意识。
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传承忠诚、执着、朴实的英雄模范精神。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得体,不赤膊、不喧哗、不大声接打电话,使用电子设备不外放声音;
(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在公共座椅上躺卧;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乘坐自动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尊重演职人员、参赛选手,遵守场馆(地)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五)开展广场舞等露天文体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遵守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居民居住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不使用音响器材;
(六)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市容整洁,按照规定及时清扫冰雪,不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或者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二)维护公共环境,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露天烧烤食品,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一次性餐具等废弃物,不从高空抛撒废弃物;
(四)保护水体环境,不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及其沿岸乱扔废弃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攀折花木;
(六)爱护冰雕、雪雕等冰雪景观,不损坏、不攀爬、不踩踏;
(七)爱护公共厕所设施,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八)其他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按照规定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逆向行驶、抢道行驶;
(五)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占用消防、医疗急救等通道及其他车辆通行通道;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及孕妇、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占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不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在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八)不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废弃物;
(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二)在居住小区、居民庭院、楼道等共有区域内不违法搭建、圈占,不乱堆乱放物品;
(三)在居民居住区内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不进行房屋装修;
(四)按照规定的种类及品种饲养宠物,携宠物出户应当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五)文明上网,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暴力、淫秽信息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六)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讲排场,不劝酒、不拼酒、不酗酒;
(七)文明婚嫁,文明殡葬,文明祭奠;
(八)传承优良家风,孝老爱亲,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不虐待、不遗弃;
(九)其他文明生活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对患者一视同仁,精心诊治,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民族及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本市公民应当知晓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增强城市自豪感和荣耀感,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主动介绍本市风土人情及优秀特质,耐心热情回答问询,展现开放包容的城市形象。
第十六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依法享有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对现场紧急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优先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加入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组织。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对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展广场舞等露天文体活动,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或者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以每处五百元罚款。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从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有关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四)随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一次性餐具等废弃物的,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从高空抛撒废弃物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百元罚款。
(七)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八)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有关规定避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九)驾驶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
(十)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十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十二)饲养人未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侮辱、威胁、推搡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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