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文摘   2024-09-30 20:32   江西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永丰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区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公益林林区、商品林地、荒山荒坡、退耕还林地、有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三、禁火要求

在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野炊、烧烤、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和玩火;

3、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和疫木烧除;

4、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秸秆、烧田埂、烧草木灰;

5、禁止在森林防火区上坟烧纸、上香点烛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四、处罚规定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凡违反“五禁止”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治安拘留,达到违法犯罪立案标准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96-2511797或12119。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96-2520119。

永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来源:永丰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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