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时事   2024-11-22 11:33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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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建立健全全州生态安葬奖励补助机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对象

(一)海西州户籍的城乡村(居)民;

(二)在海西州各中、小学以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州户籍学生;

(三)驻海西军(警)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海西州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在本州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海西州户籍居民在其他省(市)亡故的,参加当地民政部门组织统一实施的节地生态安葬且未享受相关奖补的人员。

第三条  奖补标准

凡是符合奖补的对象在殡仪馆火化遗体,其家属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除享受户籍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惠民殡葬政策外,在全省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各地制定或地方约定俗成、群众有意向的区域范围内采用骨灰撒散、草坪葬、壁葬、塔葬、树葬、天葬、骨灰存放(存放期为10年以上)等方式安葬的,分别给予奖补:

(一)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具;

(二)实行壁葬、塔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具;

(三)实行树葬、草坪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具;

(四)在公益性骨灰楼(堂)长期存放骨灰的(存放期为10年以上),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具。

(五)实行天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具;

第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葬式标准

(一)骨灰撒散: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各地制定或地方约定俗成、群众有意向的区域将骨灰撒散。

(二)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指定区域将骨灰不装盒(可采用降解材料打包)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1米以上),将开挖后的墓穴自然回填、不做硬化,回填后不留坟头、不立碑,恢复自然原貌,公墓可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重复使用该区域。

(三)壁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修建的壁葬设施内安葬骨灰,每个壁葬墓位底部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

(四)塔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修建的塔葬设施内安葬骨灰,每个塔葬墓位与占地面积的比列不得大于0.125。

(五)树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树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树葬区域初始种植的数目不得低于2米,须为常绿乔木类(松、柏、杉),每棵树周围至少安葬3至5盒骨灰,墓穴深度不小于0.5米,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可设置卧碑长宽不超过400m×300m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3米。

(六)草坪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草坪葬区进行骨灰安葬。草坪葬区域初始的草坪须为成规模并成活的,安葬墓穴深度不小于0.8米,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草坪原貌,可设置碑长宽不超过400毫米×300毫米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3米,每排墓穴的间距不超过0.3米,排与排的间距不超过1.5米。

(七)花坛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花坛葬区进行骨灰安葬。花坛葬区域的花卉须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冬季做好花坛花卉的保温防冻工作。安葬墓穴深度不小于0.8m,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花卉种植地原貌,可在花坛上设置铭牌或标识。

(八)骨灰楼(堂)长期存放:在具有骨灰堂的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堂内存放骨灰10年以上。

(九)天葬:在各地制定或地方约定俗成、群众长期选择的丧葬场地,有专人对死者遗体进行特殊处理的生态安葬方式。

第五条  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并负责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各县(市、行委)将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名单报州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申领条件 

逝者亲属向定点服务单位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奖补资金。

(一)遗体火化后,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逝者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2、逝者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大、中专院校学生证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逝者的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火化证明丢失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户籍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部队出具的军人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材料;

5、经逝者家属商议后确定的1名家属的银行卡复印件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本州户籍居民在外省、市亡故后参加当地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节地生态安葬且未在当地享受生态奖补政策的,除上述5种材料外,另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定点服务单位提供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地所属民政部门(定点服务单位)出具的未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证明材料。

(二)选择天葬形式安葬后,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逝者的天葬安葬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由村、社区居委会出具);

2、逝者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3、逝者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大、中专院校学生证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及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5、逝者的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火化证明丢失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户籍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部队出具的军人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材料;

6、经逝者家属商议后确定的1名家属的银行卡复印件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情况

本州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和集中供养老人、救助管理机构收留的生活无着乞讨人员亡故后,有当地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在殡仪馆办理火化和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手续,采取节地生态安葬,不再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

第七条  档案管理

定点服务单位要做好业务登记,材料审核,建立业务档案,并将奖补信息及时录入《青海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

(一)骨灰撒散业务档案内容包括:《海西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逝者的户口簿复印件、逝者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公证复印件(骨灰撒散时采集的影像资料)。

(二)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壁葬、塔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业务档案内容包括:《海西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逝者的户口簿复印件、逝者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购墓合同。

(三)骨灰长期安放的业务档案内容包括:《海西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逝者的户口簿复印件、逝者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骨灰长期安放证明材料。

(四)群众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业务档案内容包括:《海西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逝者的户口簿复印件、逝者的死亡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安葬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设施保障

(一)实施奖补应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结算业务,方便群众领取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确保便民、快捷、高效。各殡葬服务单位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人文关怀,优化服务环境,应当主动提供可降解骨灰盒等生态安葬用品,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祭奠场所和服务内容。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快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设立节地生态安葬公墓区域,按有关标准配建树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撒散、深埋、骨灰安放等区域。可根据群众需要,推广小型艺术化墓碑,集中铭刻逝者姓名等方式,对不保留骨灰者可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方便群众在重要传统节日开展祭奠活动。

(三)各县(市、行委)民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墓地加强管理,在规划建设的墓地中应根据省民政厅等9部门下发的《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692号)的要求划墓地40%作为节地生态安葬墓区,配建节地生态安葬纪念设施。

(四)各县(市、行委)民政部门管理的殡仪馆(骨灰堂)应保证骨灰寄存格位数量能满足群众骨灰寄存基本丧葬需求。

第九条  资金保障

第三条中(一)、(二)、(三)、(四)项的奖补资金由省和州、县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80%,州级财政承担10%,县(行委)财政承担10%。奖补资金中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先由地方财政垫支,每年年底由州民政局、州财政局汇总初审后上报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依据审核意见集中拨付到地方财政。(五)项的奖补资金由州、县(行委)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州级财政承担50%,县(行委)财政承担50%。

第十条  县(市、行委)民政局受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申请,并进行审核通过后,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逝者家属。

第十一条  州、县(市、行委)民政局要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业务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州、县(市、行委)财政部门做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保障工作,州财政局会同州民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节地生态安葬墓穴价格由政府定价,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墓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州、县(市、行委)民政部门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造成的损失由定点服务单位全权承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各生态公墓区和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补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再装入棺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做好业务登记,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及个人,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补资金外,对失信人员或单位应当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用监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民政局解释,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END


来源|大柴旦行委社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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