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一男子醉驾还攻击他人,这下完了

民生   2024-11-12 21:08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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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酒一喝,身心放松
一旦喝多,难以自控。
借酒闹事害人害己
造成伤害,悔不当初

 近日,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酒驾,于是迅速赶到现场。经查,尚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H号小型轿车在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国道上与陈某驾驶的渝A****6号皮卡车因超车发生口角,随后尚某采用抓扯和脚踹的方式对陈某进行攻击,造成陈某胸口左侧被抓伤。民警对尚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尚某的酒精浓度高达17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车。


尚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同时,尚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巡警提醒

滴酒不沾,人车平安
不要尝试“酒驾”的滋味
更不要一而再
触碰法律的底线!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拒绝酒醉驾,平安回家!

来源:璧山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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