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上午9时,《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举行。2025年1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围绕《条例》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条例》的起草背景进行发布,并回答媒体提问。《条例》坚持有效管用的原则,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全文共20条,不设章节。《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条例》坚持小切口,聚焦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实施重点突破,将农村垃圾中产量最大、对农村环境影响最直接和最严重的生活垃圾作为调整对象,并将适用范围限定为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与《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形成环境卫生治理“组合拳”,实现城乡垃圾治理全覆盖。《条例》明确了职责分工。按照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源头治理、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个环节的主体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形成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了主管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同时,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汇聚合力,共同汇聚各方力量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条例》规范法律责任。《条例》坚持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对法律责任进行科学设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我市表现最为突出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禁止性行为,其法律责任在《条例》第十六条中作出明确规定: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据了解《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市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将有力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