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身亡,继承人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曲阳法院...

民生   2024-12-12 23:25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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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碰到欠钱的人死亡,债务该由谁来承担?是“家属代偿”还是“人死债消”?债权人应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曲阳法院妥善调解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王某某与刘某甲是朋友关系,2020年,刘某甲为偿还房贷向王某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刘某甲向王某某出具了借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4年,刘某甲突然因病离世,王某某向刘某甲的家人催要借款未果,遂将刘某甲的妻子刘某乙及其两名孩子刘某丙、刘某丁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作为刘某甲的遗产继承人承担还款义务。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纠纷得到稳妥化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积极展开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刘某乙称该笔债务自己并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但认可刘某甲名下的所有遗产均是由其管理使用。承办法官首先向三被告释明,三被告虽并不知道该笔借款的情况,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要进一步认定,但从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借贷关系的产生应当属实,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债务,刘某乙现在作为遗产的实际管理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又给原告做工作,望其考虑到由于刘某甲的突然离世,给家庭带来的巨大变故,且家中还有孩子需要抚养,希望王某某可以在还款金额、利息或是期限上进行让步。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同意三被告只需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即可,被告当庭兑现2万元,剩余部分分期偿还。该案件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利益,也照顾了被告的实际情况,得到了让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法官说法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会“人死债消”,其生前未偿还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超过部分,继承人可自愿偿还,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曲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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