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旗辖区内二、三轮电动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扎鲁特旗境内国省县乡道路及城镇区域道路。
二、整治重点
(一)驾驶人及乘坐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三)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六)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七)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八)违反规定载人的;
(九)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不听劝阻的;
(十一)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对二、三轮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扎鲁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4月15日
图文:任红鸽
审核:佟淑杰
签发:宝力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