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微信群里骂人,荔波法院这样判!

文摘   2024-11-14 17:10   贵州  




同学群、老乡群、工作群……

微信群已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重要工具

但也有人将微信群当作发泄情绪的窗口

甚至在群里口无遮拦、公然辱骂他人

为逞一时口舌之快

殊不知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自己也应付出相应的代价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甲良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在微信群辱骂他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系同寨姐妹,后双方均嫁到甲良镇某村成为隔壁邻居,因日常琐事,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2022年7月,原告听到他人传言被告讲其坏话,原告便添加被告丈夫的微信,并发语音让其劝被告不要在外乱传。

2022年8月,被告看见原告与自己丈夫的聊天记录后,一气之下便在双方都在的微信XX交流群(群成员有44人)发送了20多条语音辱骂原告,言语非常粗俗,内容不堪入耳。

2024年5月,原告在外务工刷抖音时无意间发现,被告(抖音账号关注45人,粉丝25人)截取了自己在家族姊妹群内的部分私密语音聊天内容,并配上狗头图案编辑成视频后发布到抖音平台上。

(图源网络侵删)

经村委多次调解无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另查明,被告在群里发表不当言论后,原告亦多次使用不堪入耳的言语大声辱骂被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名誉。被告覃某因对原告潘某添加其丈夫微信并发表不恰当言论感到不满,便在微信群辱骂原告,被告的言论很容易致使微信群成员陷入错误判断,进而对原告的品行产生怀疑,造成其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的后果,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发表的涉案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在微信群辱骂原告及在抖音上发布视频,给原告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但原告在微信群内遭受辱骂后,亦多次上门辱骂被告的行为亦有过错,故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覃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XX交流群发表《道歉信》向原告潘某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存在的时间不少于三天,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社交平台不是私人领域,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发表言论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网络上辱骂他人、散播谣言等构成名誉侵权的,将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作为公民,应当遵守法律、规则和社会公德,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礼貌用语、友好沟通,共同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  源:荔波县人民法院

编  辑:何龙鑫  

审  核:黎华兵

总监制:李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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