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江苏的张先生以市场价购买了一套一楼带小院的二手房,住得一切顺利。
最近他却发现,原房主竟然一直住在地下室,甚至还和他打了个招呼。
张先生傻眼了,原房主一句“我卖的是房子,没卖地下室!”让他彻底懵了。
地下室不是房子的一部分吗?
这到底是个什么情况?
01
案情回顾
事情发生在江苏某市。
张先生在7年前通过正规的中介公司购买了这套房产,签了购房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顺利成为了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买下房子后,张先生开始了新的生活。
最近的一次意外发现,却打破了他的平静生活。
家里时常传来莫名的响声,一开始张先生以为是邻居在装修,也就没太在意。可这声音越来越频繁,有时甚至深夜也能听到。
一天夜晚,巨大的噪音又开始响起,张先生终因无法忍受侵扰,遂决定采取行动,正式联系物业管理处。
出乎意料且令他深感震惊的是,物业方面反馈称,该噪音源头竟源自他家的地下室。
地下室?我家还有地下室?张先生一脸疑惑。
在物业的带领下,张先生找到了地下室的入口。
打开门的那一刻,他惊呆了:地下室里竟然住着原房主周先生!房间里摆满了木材和工具,周先生正在那里干活。
这是我的工作室,不在房屋买卖范围内。周先生态度坚决,要用地下室,得另付20万。
张先生懵了,回顾自己当时的购房过程,确实没有特别注意到地下室的归属问题。
当时合同上只写明了房子的面积、楼层以及房屋的结构等内容,但地下室并未单独列出条款。
张先生的理解是,地下室作为房屋的附属部分,自然应该包含在房产之内,但没想到原房主竟然以“地下室未写入合同”为由,继续占用这片空间。
事情闹到这里,双方的矛盾升级,张先生多次要求周先生搬走,但周先生坚称地下室属于他,并表示自己当初出售的只是地上的房屋部分,地下室并不在交易范围内。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选择走法律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地下室的归属并要求周先生搬离。
02
一审判决
案件开庭后,张先生的律师指出,张先生购买房产时,房屋和地下室应当视为一个整体出售,周先生先生占据地下室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律师还特别强调,购房合同中的确没有明确写明地下室的归属,但根据房屋的结构和实际使用情况,地下室属于房屋的附属部分,产权应一并归张先生所有。
而周先生的辩护律师郑重提出,依据购房合同的明确条款,地下室并未纳入交易范畴之内,且鉴于其设有独立出入通道及独立使用功能,不应视为房屋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故而张先生无权主张其迁离该地下室。
然而,一审判决结果出乎张先生的意料。
经法院审查,确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确无关于地下室的任何约定,据此,依法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明确判定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周先生。
这个结果让张先生难以接受,经过慎重考虑,他决定提起上诉。
03
二审判决
现在问题来了,底层到底算不算房子的一部分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却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地下室、车库、花园等,原则上应归房屋所有权所有。
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地下室与房屋主体结完整且没有独立的使用功能和出入口,通常会被认为是房屋的一部分,理应随房屋的产权一并转移。
如果地下室具备独立的出入口,并且在房屋买卖合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权利,就存在争议的可能。
在张先生的案件中,购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地下室的所有权,而地下室具备独立的出入口,这就给了原房业主周先生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间。
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更加全面的审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地下室是否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的转让包括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合同中明确排除,房屋的附属设施应当随主房屋一同转让。
地下室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征:
与主房屋在结构上不可分割 属于同一产权登记范围 共用水电等基础设施
本案中,周先生在交易时刻意隐瞒地下室的存在,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地下室理应包含在交易范围内。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地下室归张先生所有,并要求周先生在限期内搬出地下室。
04
案件观点
这起案件一开始在网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很多网友对地下室的归属问题感到好奇。
也有网友调侃道:“原房主这是卖房子不卖地下室,还真有点‘鸡贼’啊。”
也有的提醒道:“买房时一定标明清楚合同,别被忽悠了。”
还有一位网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地下室有独立的出入口,应该不算房子的一部分吧?如果合同里没写,那还真不好说。”
另一位网友则认为:“地下室也算房子的一半吧,谁会想到买房子还要把地下室分开来呢?”
此案例虽具戏剧性色彩,实则深刻揭示了房产交易领域的普遍性症结。
众多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聚焦于房价、面积等核心要素,而对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缺乏足够重视。
另一方面,部分卖家未能充分履行其如实披露的法律义务,从而无形中为日后潜在的争议与纠纷埋下了伏笔。
房地产交易相较于一般商品交易,其特性显著,不仅金额庞大,且影响层面广泛而深远。任何细微环节的疏忽,均可能引发难以估量的复杂后果。幸而,此事件最终得以公正圆满地解决。
总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明确交易标的,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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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