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买房7年后才发现地下室,原房东一直没搬走:我卖的是房子,没卖地下室!法院判决意想不到…

时事   2025-01-02 21:19   广东  




7年前,江苏的张先生以市场价购买了一套一楼带小院的二手房,住得一切顺利。


最近他却发现,原房主竟然一直住在地下室,甚至还和他打了个招呼。


张先生傻眼了,原房主一句“我卖的是房子,没卖地下室!”让他彻底懵了。


地下室不是房子的一部分吗?


这到底是个什么情况?

01


案情回顾


事情发生在江苏某市。


张先生在7年前通过正规的中介公司购买了这套房产,签了购房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顺利成为了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买下房子后,张先生开始了新的生活。


最近的一次意外发现,却打破了他的平静生活。


家里时常传来莫名的响声,一开始张先生以为是邻居在装修,也就没太在意。可这声音越来越频繁,有时甚至深夜也能听到。


一天夜晚,巨大的噪音又开始响起,张先生终因无法忍受侵扰,遂决定采取行动,正式联系物业管理处。


出乎意料且令他深感震惊的是,物业方面反馈称,该噪音源头竟源自他家的地下室。



地下室?我家还有地下室?张先生一脸疑惑。


在物业的带领下,张先生找到了地下室的入口。



打开门的那一刻,他惊呆了:地下室里竟然住着原房主周先生!房间里摆满了木材和工具,周先生正在那里干活。


这是我的工作室,不在房屋买卖范围内。周先生态度坚决,要用地下室,得另付20万。


张先生懵了,回顾自己当时的购房过程,确实没有特别注意到地下室的归属问题。


当时合同上只写明了房子的面积、楼层以及房屋的结构等内容,但地下室并未单独列出条款。


张先生的理解是,地下室作为房屋的附属部分,自然应该包含在房产之内,但没想到原房主竟然以“地下室未写入合同”为由,继续占用这片空间。


事情闹到这里,双方的矛盾升级,张先生多次要求周先生搬走,但周先生坚称地下室属于他,并表示自己当初出售的只是地上的房屋部分,地下室并不在交易范围内。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选择走法律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地下室的归属并要求周先生搬离。

02


一审判决


案件开庭后,张先生的律师指出,张先生购买房产时,房屋和地下室应当视为一个整体出售,周先生先生占据地下室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律师还特别强调,购房合同中的确没有明确写明地下室的归属,但根据房屋的结构和实际使用情况,地下室属于房屋的附属部分,产权应一并归张先生所有。


而周先生的辩护律师郑重提出,依据购房合同的明确条款,地下室并未纳入交易范畴之内,且鉴于其设有独立出入通道及独立使用功能,不应视为房屋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故而张先生无权主张其迁离该地下室。


然而,一审判决结果出乎张先生的意料。


经法院审查,确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确无关于地下室的任何约定,据此,依法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明确判定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周先生。


这个结果让张先生难以接受,经过慎重考虑,他决定提起上诉


03


二审判决


现在问题来了,底层到底算不算房子的一部分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却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地下室、车库、花园等,原则上应归房屋所有权所有。


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地下室与房屋主体结完整且没有独立的使用功能和出入口,通常会被认为是房屋的一部分,理应随房屋的产权一并转移。


如果地下室具备独立的出入口,并且在房屋买卖合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权利,就存在争议的可能。


在张先生的案件中,购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地下室的所有权,而地下室具备独立的出入口,这就给了原房业主周先生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间。


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更加全面的审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地下室是否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的转让包括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合同中明确排除,房屋的附属设施应当随主房屋一同转让。


地下室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征:

与主房屋在结构上不可分割 属于同一产权登记范围 共用水电等基础设施


本案中,周先生在交易时刻意隐瞒地下室的存在,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地下室理应包含在交易范围内。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地下室归张先生所有,并要求周先生在限期内搬出地下室。


04


案件观点


这起案件一开始在网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很多网友对地下室的归属问题感到好奇。


也有网友调侃道:“原房主这是卖房子不卖地下室,还真有点‘鸡贼’啊。”


也有的提醒道:“买房时一定标明清楚合同,别被忽悠了。”


还有一位网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地下室有独立的出入口,应该不算房子的一部分吧?如果合同里没写,那还真不好说。”


另一位网友则认为:“地下室也算房子的一半吧,谁会想到买房子还要把地下室分开来呢?”


此案例虽具戏剧性色彩,实则深刻揭示了房产交易领域的普遍性症结。


众多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聚焦于房价、面积等核心要素,而对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缺乏足够重视。


另一方面,部分卖家未能充分履行其如实披露的法律义务,从而无形中为日后潜在的争议与纠纷埋下了伏笔。


房地产交易相较于一般商品交易,其特性显著,不仅金额庞大,且影响层面广泛而深远。任何细微环节的疏忽,均可能引发难以估量的复杂后果。幸而,此事件最终得以公正圆满地解决。


总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明确交易标的,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纠纷。

来源:文案来源于网络

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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