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报!西藏6家餐厅......

政务   2024-11-01 16:49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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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营造“浪费可耻 节约光荣”的社会氛围,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诱导误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现公布2024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1.拉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城关区澜泰泰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4年10月22日,拉萨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随机查餐厅”执法检查中,发现城关区澜泰泰餐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拉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蒲公英茶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蒲公英茶园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川味晓宇、碳烤故事两家商户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案。

2024年7月23日,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乃东区泽当大道18号恒宇商业广场的川味晓宇C2餐桌、碳烤故事卡座-K016餐桌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2家商户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林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巴宜区八一镇永恒粥道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30日,林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巴宜区八一镇永恒粥道未在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经营区域及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昌都市类乌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邑川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5日,昌都市类乌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类乌齐县新邑川菜馆未在两个包间、大厅等经营区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昌都市类乌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6.那曲市色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美食琳藏餐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7月16日,那曲市色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色尼区美食琳藏餐馆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那曲市色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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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初审):巴桑拉姆  

校对(复审):王楠 李丹丹

审核(终审):吴小聪

来源:网信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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