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 充分释放住所资源

民生   2024-12-26 16:41   黑龙江  


一、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


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设立、变更登记时,可选择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形式进行登记,不用再出具场地证明,而是由申报人承诺自己使用的房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拥有使用权,申请时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载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使用证明即可,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牡丹江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允许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即“一址多照”;允许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即“一照多址”。

二、《牡丹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入区域与行业限制清单(第一批)》部分修改

《住所(经营场所)限制清单》原有36条内容,此次共修改5条,具体如下:

序号5 采矿业增加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三条、《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序号7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禁入或限制区域(场所)修改为“3.面积小于10平7方米、大于200平方米,专柜销售大于300平方米(零售)”;增加设定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027-2019)5.1相关内容。

序号15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定依据的第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条。设定依据的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序号18 医疗器械经营禁入或限制区域(场所)修改为“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等不适合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设定依据修改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53号)第三十五条。

序号26 校外培训机构在禁入或限制区域(场所)增加“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场所楼层高于3层”,在禁入或限制区域(场所)第4项中增加“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机构场所建筑面积的 2/3,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内容;设定依据增加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文旅规〔2022〕4号)第十三条。

附件1.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限制清单的通知.pdf
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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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邢   雯

责编:高青竹

审核:李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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