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斗门大队
在辖区内持续开展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
斗门区一塑胶加工厂存在多处
消防安全隐患
被实名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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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检查行动联合白蕉镇消防安全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斗门区白蕉镇富源塑胶加工厂(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石村)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该加工厂为一栋三层,主要做塑料花加工,首层及二层使用功能为车间,三层使用功能为仓库。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首层一处消火栓前堆放货物,遮挡消火栓,其行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
该场所疏散楼梯间首层下方堆放可燃物,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8条之规定;
部分房间隔墙采用金属夹芯板材,其芯材为可燃泡沫材料,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 3.2.17条之规定;
检查组还发现,该场所内局部设置喷漆工段,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2(1)条之规。
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检查组现场告知场所负责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与所违反的相关规定,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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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8条 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2.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 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
4.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应使用卷帘。
5. 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管道井检查门外,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等开口。
6. 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防烟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采取机械加压防烟措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7.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6.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
8.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措施。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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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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