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9日10时许,在斗门区斗门生态农业园聚霖科技信息传输研发及应用生产项目工地,1名工人从C栋厂房脚手架与厂房二层楼板边之间的缝隙处坠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研究,认定斗门白蕉聚霖科技信息传输研发及应用生产项目“5·1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冒险作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5月19日上午,东*公司钢筋班组在聚霖科技信息传输研发及应用生产项目C栋厂房二层绑扎钢筋,钢筋工王*福和邵*中绑扎的钢筋柱所处位置为二层1轴E柱处,此处位置靠近二层楼板边缘,每根柱子扎钢筋需要扎到高度4米左右。
上述二人从柱子底部往高处绑扎钢筋,在绑扎到高处时,王*福爬到支模架上进行绑扎。9时55分许,王*福在绑扎完柱子上面的钢筋后,从支模架上下来时不慎滑倒,跌落到外架与厂房二层楼板边之间的缝隙处后坠落到地面。
16时20分,王*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注:王*福于2024年4月26日入职东*公司,尚未签订劳动合同。
(一)直接原因
王*福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违规使用缺少防护装置和上下扶梯的支模架作为操作平台绑扎钢筋,致使其从支模架下来时不慎滑倒,跌落到外架与厂房二层楼板边之间的缝隙处(宽度约为60cm)坠落。
东*公司(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使用安全网将外架与厂房二层楼板边之间的缝隙封闭,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在脚手架内侧形成临边的位置设置防护栏杆。
(二)间接原因
东*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外架与厂房二层楼板边之间存在未封闭缝隙的事故隐患;中*公司(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模架缺少防护装置等不规范行为。
(一)建议追究责任人员(2人)
梁*洪,男,东*公司项目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周*华,男,东*公司项目安全员,建议对周*华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东*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外架与厂房二层楼板边之间存在未封闭缝隙的事故隐患。建议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中*公司作为监理单位。监理日志记录显示,监理员未发现模架缺少防护装置等不规范行为。建议对中*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已履行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议不予处罚。
(三)其他建议
沈*朔,项目总监,对东*公司项目存在的隐患检查不严,把关不到位,建议中*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彭*亮,事发时现场监理员,对东*公司项目存在的隐患检查不严不细,建议中*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来源: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丨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13277033912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