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日照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山林、林场、墓地)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内容
(一)除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吸烟、焚烧秸秆、野炊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实施文明祭祀“零火警”,全面禁止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三)进入禁火区域旅游休闲及从事农事活动的车辆和个人,应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严禁携带任何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坚决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
(四)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及林区内居民、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服从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有序建设林火阻隔系统,依法依规开设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完善森林消防水源。严禁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
(六)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要坚守岗位,配齐人员,巡山护林。
(七)森林防火重点村要制定“村规民约”,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的管理,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充分利用“村村响”等多种方式宣传防火知识,林区、景区进山入口要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及防火警示旗、警示牌。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各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森林防火监管职责。各区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组织开展火险隐患排查整治。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照市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19、12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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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叶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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